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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中国**银行*卡准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协议*卡准贷记卡(主卡及其附属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准贷记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信息披露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关于征信机构,并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数据库或关于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乙方应对甲方资料文件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乙方与甲方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二条信用额度乙方有权依据有关甲方的资信情形为甲方核定并调整信用额度。第三条签名甲方领取准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第四条密码1.甲方须妥善保管和准确使用密码,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领取密码后,应及时在ATM等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致使的损失由甲方承担。2.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关于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费用。3.甲方须妥善保管和准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造成或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4.甲方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需要依照要求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第五条安全使用1.准贷记卡只能由甲方本人使用;2.甲方在使用准贷记卡时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3.未按规定使用准贷记卡造成或产生的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第六条存款计息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有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乙方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第七条消费及使用准贷记IC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准贷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准贷记IC卡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甲方可在POS上选择使用准贷记IC卡主账户或准贷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第八条取现及使用1.甲方在ATM等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时,每账户每天在ATM上的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元人民币。2.准贷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3.甲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准贷记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但必须为联机交易。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4.准贷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5.准贷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的退货资金退入甲方的主账户。6.准贷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判断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7.准贷记IC卡到期或损毁需要换卡时,如准贷记IC卡芯片未损毁,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准贷记IC卡芯片已损毁,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8、签约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准贷记卡在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换领新卡期间可以在上述渠道正常使用卡内资金。9、如准贷记IC卡的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将转为在线实时交易。第九条ATM自助转账甲方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并可设定自助转账限额,也可在开卡后另行书面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开通、关闭ATM自助转账功能或设定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甲方可设定不超过5万元的每天每卡转出累计金额,若甲方没有设定的,每卡每天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乙方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ATM自助转账不受上述限额监控。附属卡的ATM自助转账功能与主卡保持一致,如主卡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附属卡和主卡ATM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统一按主卡的交易限额监控。第十条有效交易凭证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造成或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履行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履行的有效凭证;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通过金融IC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造成或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