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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关系调解制度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施工顺利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施工项目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自动离岗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理的其它劳动争议。第三条调解组织的职责:1、调解本项目部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第四条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第五条调解程序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调解内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2、发生劳动争议的农民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述理由的,要推举一名代表参加调解工作。3、调解组织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同时,要查明事实,分清事非,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调解部门: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至道庄园二期项目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赵晓辉18622292208调解员:周春彬15002262858李晓辉13920020799刘秉乾15222656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