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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县域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农民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各项具体工作。(一)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交通、水务、建设、教育、卫生、司法、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协助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二)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率;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建设局协助处理。(四)县建设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及发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五)县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将诚信档案的拖欠记录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贷款授信、担保及保险等业务资信评级的依据。(六)县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理拖欠工资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七)县司法局要引导和督促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八)县公安局要协助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九)县工会要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监督企业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十)县清欠办负责全县清欠工作的协调督导,指导检查全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整体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拖欠工程款,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发包方、业主、项目法人等)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以及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向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农民工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或报酬。第二章行政审批监管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在银行设立工程款专户,专款专用。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专户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专户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且需提供后续建设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进度拨付工程款,专户资金剩余不足5%时,后续建设资金应当及时到位,每次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10%。第七条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应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第八条县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程序。对建设单位专户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应有施工企业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串通并为其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应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三章合同履行监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应有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结算工程款的条款,包括支付标准、方式、日期等。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工程款分为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阶段和竣工阶段,其他工程由合同双方约定。每阶段完成并结清工程款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施工。第十二条严禁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严禁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