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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初探徐伟摘要刑事和解,是指加害人与受害人直接协商,就如何解决刑事纠纷形成解决方案,由国家专门司法机关予以认可,专门机关可就此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加害人从轻、减轻处罚。本文拟从刑事和解的合理性、刑事和解面临的几个问题、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设想等三个方面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做一些阐述。关键词刑事和解合理性面临问题制度设想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46-02一、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一)刑事和解的概念目前,对于刑事和解比较通行的表达方式即认为所谓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笔者认为,应从中国实践出发,在现行中国法院民事大调解格局的形势之下,与其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不如说是对于现行法官裁判质量的极度不信任,虽然大调解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错案的发生,但是由此导致法院司法权威的下降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现实,而刑事审判领域则是目前最能体现司法权威的阵地,因此在刑事和解中,不能由法院充当调停人,而应当由法院充当对于和解方案法律效力的认定机关。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以后,在调停人的帮助下,加害人与受害人直接协商,就如何解决刑事纠纷形成解决方案,对于解决方案,由国家专门司法机关予以认可,专门机关可就此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加害人从轻、减轻处罚其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并使犯罪人回归社会。(二)刑事和解的价值1.有利于对加害人利益的保护及让加害人再度融入社会及时诉讼是加害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一项基本需要,加害人免受侦查、公诉、审判阶段长时期间的身心折磨,使其尽快地开始重返社会的努力,而刑事和解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就犯罪影响进行的讨论,使加害人能够深深体会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促使其真心地认错、觉悟。这种个别预防的效果是通过严格的司法过程及矫正措施难以达成的。由于司法机关和被害人对其的尊重,使加害人消除了一些误解和敌对,从而积极地承担责任。刑事和解协议达成与履行后,刑事追究程序就不再启动或中止,避免了加害人被进一步侦查、公诉、审判甚至于处以刑罚,以至打上犯罪的烙印,有利于加害人更加自然地再社会化。2.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效率的基本含义是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率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经济学,在法学领域引入经济分析在20世纪中叶的西方开始盛行,代表人物波斯纳在其著作中对法与经济学的关系提出了淡化法官的内在视角而使外在视角彻底化,放松法学的正义标准而使效率标准占优势的见解。”从微观上说,司法实践中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大量存在,其个案的侦查、起诉、审判难度并不因案件性质较轻而有所降低,适用刑事和解后司法机关可避开侦查、起诉、审判中的若干程序问题,快速地对案件做出合法合理的处理,降低司法成本。从宏观上说,适用刑事和解快速、合法、有效地处理大量轻微刑事案件,使司法机关能更加有效地集中人、财、物等资源,重点处置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刑事和解起着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作用,对全面提高诉讼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3.刑事和解可适被害人的损失得以恢复(1)物质恢复犯罪行为给不同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不同,而不同的犯罪人承担责任的能力也有差别。通过刑事和解达成的赔偿协议是被害人与犯罪人自愿协商的结果,它一方面能根据被害人的不同情况、不同损害满足被害人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赔偿协议允许的赔偿方式是多样的,金钱赔偿、公益劳动、私人服务等等都是可选择的种类,这就有利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从多种渠道获得赔偿。而且,因为赔偿协议是在犯罪人真诚悔过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犯罪人一般都会积极、充分的履行赔偿协议,从而较好的实现被害恢复。通过刑事和解达成赔偿协议以及赔偿协议的履行率都很高,来自一个跨地区的北美项目的非常一致的数据显示:超过95%的调解案件都达成了书面的调解协议,那些调解协议中超过90%都在一年内履行完毕,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法庭命令的赔偿的赔付率只有20%-30%。(2)精神恢复被害人能够重新找回被赋权的感觉。在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制度中,对犯罪人追诉和惩罚的权利由国家取而代之,被害人的权利被忽视。在刑事和解制度下,被害人被授权作为犯罪解决过程中的一个主要和有价值的参加者,能够享有各方面权利,如和解的启动取决于被害人是否愿意,和解的过程以被害叙说为主线,被害人的意见会对罪犯的处理产生重要影响等等。二、建立刑事和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