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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贷业务中小贷公司的缺陷和银行的优势分析覃一呜郑恺(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33030)【摘要】以小额贷款公司为经营主体的B2B网络小额贷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法规政策的约束、大数据运用的制约、多重风险的威胁,未来发展面临瓶颈。银行若从事网络小贷业务,其优势在于凭借银行业金融机构身份打开多层次融资渠道、获取各类财税政策支持,通过银行业务的经营积累客户和数据资源,依托银行行业体系提升风险应对能力。因此银行更适宜发展针对小微企业的网络小贷业务。【关键词】网络贷款;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大数据B2B网络小额贷款(简称“网络小贷”)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简称“小贷公司”)作为贷款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向小微企业发放的短期、小额信用贷款。以阿里巴巴旗下阿里小贷为代表的小贷公司依托网络运营平台,使贷款申请、贷中审核、贷款发放网络化,成功运用大数据技术于贷款风险控制,减少了贷款经营风险,有效降低贷款申请门槛有,大幅缩短放贷时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但局限于小贷公司的缺陷,其网络小贷业务的未来发展受到限制。一、小贷公司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缺陷(一)法规政策的约束地方监管部门对小贷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根据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后文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由地方监管部门依据《指导意见》发布的各类试行办法。《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为一般工商企业,放贷资金来自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多于两家银行的借款,且银行借款不能超过小贷公司净资本额的50%,尽管各地试行办法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相应放宽,依然对网络小贷业务造成极大影响。第一,融资渠道限制导致:小贷公司仅通过未分配利润和来自股东、银行的有限融资,可贷资金规模难以在短期内大幅增加,业务规模增长缓慢;未能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无法为股东带来更多额外收益,严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难以及时补充资金流动性,流动性偏紧,易发生流动性风险。第二,非金融企业身份导致:小贷公司无法享受金融机构相应财税政策支持,如无法像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公司一样享受与小微企业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保险业收入的营业税减征等税收优惠政策与各类财政补贴,税费负担较为沉重。(二)大数据运用的制约小贷公司在小微企业缺乏信用记录、无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仍能有效控制网络小贷业务的经营风险,得益于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机制。例如,阿里小贷的网络小贷业务面向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的会员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用户在平台的交易记录、客户评价、物流信息、支付宝现金流水账等沉淀数据进行获取、集成、分析和解释,运用于信用评估的水文模型中,比对以往营业额、现金流等数据,判断未来营业额、现金流及融资需求,对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多维度量化评估,从而合理授信和动态监控。但大数据技术对数据规模性、多样性、高速性的要求[3]使实际受众企业范围狭窄。小贷公司基于大数据的风险监管机制有效运行的前提是能通过互联网持续性获取小微企业贷款申请前与贷款期间符合大数据技术要求的数据,对于产生的数据未满足要求或无法实时掌握的小微企业,为规避经营风险未将其纳入目标客户范围,如由电商企业成立的小贷公司阿里小贷、京东小贷、苏宁小贷的网络小贷业务目前就仅能向自家电子商务平台中的注册企业开放,这些企业主要是从事网络贸易的批发、零售业小微企业,其数据能被小贷公司获取。因此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小贷无法普及于更多非网络贸易和产业链其他环节的小微企业。(三)多重风险的威胁1.政策风险针对小贷公司经营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构建系统的法规框架,未来新出台的法规不确定性较大。各地自行发布的法规不统一、法律效力层级较低,跨省经营网络小贷需要适应不同地方法规,小贷公司满足监管要求的难度大。依据《指导意见》各地区监管主体由地方政府指定,多为省金融办,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多头管理的情况,缺乏专业监管能力和相关经验。2.合规风险对于小贷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存在大量空白,部分小贷公司业务探索易跨越监管底线,如《指导意见》限定融资方式并规定贷款业务仅限于注册地“县域范围”,网络小贷事实上已经经营跨省,部分小贷公司正尝试信托、信贷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方式,虽然得到地方监管部门默许但缺乏政策层面保障,在监管要求收紧时易发生合规风险。3.信用风险一是小微企业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差,在宏观经济环境恶化时易陷入经营困境,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下降。二是信息不对称,部分小微企业通过在网络贸易中虚构交易、刷好评等方式拔高信用水平,这一行为难以察觉,部分小贷公司未直接对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需经商业银行查询征信系统中的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并缺乏信息反馈机制,无法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小微企业违约信息;三是贷后约束机制薄弱,小微企业没有提供抵押、担保,小贷公司无法完全掌控非网络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