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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一、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有原则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少年触犯刑事法律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适用的制度。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应遵循下列特有原则:(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少年的教育改造,既属于教育的范畴,又是执行刑罚的过程。因此,它是一项特殊的教育。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司法工作人员对少年犯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不是目的。(二)法定代理人参与原则对少年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违法少年的紧张情绪,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三)全面调查原则司法人员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对违法少年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面社会调查找出少年犯罪的真正诱因。量刑时,法院可结合调查结果选择最有利于违法少年改造的刑罚方式。(四)分案处理原则为防止少年受到交叉感染,对少年犯与成年犯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二、我国现行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一)立法上的缺陷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少年犯罪刑事法典,仅有一些散见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和意见、通知。立法的不规范往往会使上述法律、法规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冲突。在司法上,我国也没有单独的少年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只能严谨地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办理少年案件,明显不能应对目前少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二)司法制度的脱节国际社会普遍提倡对少年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这种保护不是对已有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戒和镇压,而是更注重对少年犯罪的预防。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两部法律对少年的保护作了相关规定,可是现实中没有相应的司法制度来落实以上两法所提出的要求。例如,我国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主要是对少年犯罪进行相关的刑事处罚,却忽略了少年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少年法庭审理的对象应不仅仅局限于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三)缺乏社会矫治、社会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即让一些犯罪少年不在监狱里服刑,而让其在社区中进行相对自由的生活。从对少年犯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角度出发,我国在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开始试行社区矫正。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社区矫正,但是同国外相比该制度还很不完善。除了社区矫正,还可以采用其他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例如可以借鉴行政法规中的少年犯管教制度、收容审查制度等。三、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设想(一)完善程序性立法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少年刑事案件办理的程序规定比较笼统,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大多流于形式,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问题。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制订了专门的少年法,这些单独的法律规定对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立法成果,从程序上将少年案件与一般的成人案件相区别。例如在侦查阶段,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针对少年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机构;对少年犯罪嫌疑人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时,也要注意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公众场合,以免造成恶劣的影响。(二)设立少年法院等专门机构建立少年法院是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之一。尽管少年法院的设立受到经济、人力资源方面的制约,但在我国一些发达地区应当建立少年法院作为试点。因为少年刑事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普通法院的机构设置显然不能对症下药。在少年法院里可以增设心理辅导室、社会调查室以及案后回访工作室等。对于因心理问题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后产生心理障碍的少年,心理辅导室能够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及时为他们进行心理疏导。社会调查室则主要负责少年案件的庭前社会调查工作。除了由专门的法官作为调查员外,还可以聘请人民陪审员、社会志愿者等作为兼职调查员,协助法院做好庭前调查工作。案后回访工作室则是对触法少年进行回访追踪,对重归社会的少年提供学习、生活和工作上的帮助。在一些欠发达地区,不具备建立少年法院条件的,应当继续设置少年法庭,以适应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三)推行暂缓判决制度各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少用监禁刑。为避免判处监禁刑对还处于成长期的少年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罪行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少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暂缓判处相应刑罚,并规定一段考验期限,视该少年被告人在考验限内的表现做出最后判决。这种审判制度变相将少年的改造从监狱转移到社会。少年生活在父母身边和自己熟悉的环境中,让家庭和社会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可以有效避免少年受到监狱环境的交叉感染。这种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过尝试并初有成效。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职能,少年若在考验期内确实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考验期满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