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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李金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商品交易市场空前活跃,城市内部的各种货物流通需求日益高涨。2019年,我国同城货运的市场规模达1.3万亿元,较2018年同比增长7.8%;运货量达20.3万亿吨,同比增长3.57%。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货运平台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一、网络货运平台基本情况互联网货运平台通过共享模式整合社会运力资源,依托移动互联、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搭建“方便、科技、可靠”的货运平台。人车准入环节,驾驶人需要提供手机号和“三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4.5吨及以上货车驾驶人提供普通货车运输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缴纳保证金,接受约半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驾驶人首月需要交纳会员费,之后每月自愿交纳会员费,会员级别分为超级、中级、低级,高级别会员享有优先接单权,交纳会员费的驾驶人接单后平台不收取佣金。未交纳会员费的驾驶人,每天允许通过平台接两单,平台收取运费的15%作为佣金。在线下单环节,用户首先选择车型(包括小面包车、中面包车、小货车、小型平板车、中货车、大货车),然后选择是否安排人员跟车(最多2人跟车),完成上述选项后支付运费。驾驶人接单后与用户确定货物数量、类型等具体信息。二、网络货运平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网络货运实现了分散运输资源的集约整合、精准配置,解决了目前货运物流行业普遍存在的运力空驶、长时间等货等突出问题,有效减少了交易链条、降低了交易成本,是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方法。但是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为实现“扩张快、成本低”的目标,千方百计规避自身在车辆人员合规准入、服务安全管理等关键环节的主体责任,网络平台责任难压实、监管跟进不及时等问题相继涌现。(一)平台主体责任长期不落实,安全风险不确定性加大为增加城市覆盖率和提高驾驶人注册数量,网络货运平台追求快速扩张,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人车准入门槛低。平台仅要求驾驶人上传“三证”或“五证”进行审核,不涉及驾驶人的背景核查、驾驶技术、安全意识、车辆安全性能等方面。而且平台对车辆型号没有严格限制,将面包车列入备选车型。二是安全管理不完善。平台在功能和管理上存在缺失,安全事件应对机制不健全,异常订单不能及时发现,缺少全程录音功能和安全预警功能,在驾驶人偏航后也不能及时介入。三是货物监管不到位。驾驶人通过电话方式向用户了解货物信息,往往存在货单不符问题。平台方面只是提醒驾驶人不得违规载货和拍照上传,而对装载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违禁物品未进行实质性审查,且对货物运输过程无动态的审核监管。(二)网络货运车辆交通违法多发,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由于平台审核不严,管理乏力,加之货运驾驶人普遍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网络货运车辆交通违法多发,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一是“客车载货”乱象高发。由于客车适合跑同城、不受限行的优点,部分驾驶人将小客车拆改座位后在平台上注册为货车。这些车辆不符合货运装载条件,极易引发安全事故。2017至2020年相比2013至2016年,城市道路查处客车违反规定载货同比上升92.1%,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比上升42.9%,其中14-16时发生交通事故及致人死亡最为集中。二是“货车载客”时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但由于网络货运平台不约束,驾驶人为牟利,用户图方便,运送货物时往往会有1-2人跟车,甚至部分用户将网络货运车辆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使用,以“货”代“客”现象屡禁不止。2017至2020年相比2013至2016年,城市道路查处货车违反规定载客违法行为同比上升90%。三是粘贴车身广告影响视线。为提高企业知名度,平台往往要求网络货运车辆在后车窗玻璃粘贴全覆盖式广告,影响驾驶人视线。2017至2020年相比2013至2016年,城市道路查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违法行为同比上升1.5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上升2.14倍,致人死亡同比上升50%。(三)监管跟进不及时,网络货运发展缺少长远规划和引导作为新经济业态,网络货运平台长期处于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监管措施不到位。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络货运经营是指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同时明确了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但是,《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并没有将网络货运平台纳入管理范畴,也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货运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网络货运平台车辆和驾驶人准入条件、平台和驾驶人劳务关系等也都缺少具体规定。(四)交通运输行业改革配套措施不健全,后续管理缺乏有效抓手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