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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目录①两个凡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绪论2013版清单总体的变革与创新1.2013版清单强化了规范的强制性第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条文的操作性增强。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条款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这个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款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表1-2新旧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语气对比2.2013版清单明确了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范围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3.2013版清单强化了项目管理中业主的责任11从性质上看,清单计价规范是组价的方法和依据。主要包括:计量的方法,计价内容与计价方法。而合同是对程序进行约定。一、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范与应对14以往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这是强制条款,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究其原因是没有明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优先执行一、合同至上的思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以往,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或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9.1款-9.9.3款进行了规定:9.9.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9.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9.3: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以往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而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于措施费的调整有如下规定:22依据2013版清单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12.2款有如下规定:“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二、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格调整的规范与应对2.1合同价款调整理论(1)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2)承发包双方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等风险;(3)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