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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展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对策摘要:非正规就业是我国目前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劳动关系松散而极不稳定;劳动条件差而工资待遇低;非正规就业人员缺乏来自社会的制度性保护;缺少职业培训以及就业服务;多头管理,缺少统一的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缺乏专门的法律政策等。针对非正规就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管理体系、就业制度、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等方面加以规范。关键词: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就业制度;社会保障近年来,我国的非正规就业形式以及非正规就业者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城镇的非正规就业数量非常庞大,而且呈上升趋势。认真研究非正规就业,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的管理,保障非正规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对缓解就业困难、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一、对非正规就业概念的再理解非正规就业是一个从国外引进的概念,它指在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国际上,非正规部门通常被视为这样一类生产单位,主要表现为自我雇佣、家族企业和微型企业。因此,非正规就业人员从事的生产或服务活动,没有独立于家庭或家庭成员的单独的法律权利,也没有完整独立的账户,无法与家庭其他活动清楚地区别开来。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划分,而且,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时期,企事业单位之间、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管理制度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所以,上述国际上关于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在我国并不适用,更不能直接照搬,为了研究的深入,必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重新认识和界定。国内大多数人同意而且经常使用的概念是:“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便民服务、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这一观点特别强调非正规就业者为“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内的特定就业人口。本人认为,非正规就业还应当包括从农村进入城市的就业人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其就业显然属于非正规就业,他们的人数甚至比城市下岗失业人员更多,而且仍在逐年增加。这部分人应当是非正规就业的主体,不能忽视。另外,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非正规就业”包括:一是在劳动关系方面,有别于正式单位职工的稳定性而具有灵活性的就业形式,如季节工、临时工等;二是有别于传统就业方式的现代就业形式,如阶段性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等;三是独立于单位就业之外的就业形式,如自雇型就业即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等,自主型就业即自由职业者等,临时型就业即街头小贩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等。这些观点从非正规就业的形式和特征进行定义和分类,但仍然不够准确。例如,本人认为,不应当把“自雇型就业即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包括在非正规就业内。所谓非正规就业者,应当是指被雇佣的劳动力出卖者,而不应当包括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者。这种类型的就业,显然不是我们理解的“非正规就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淮指出,认定非正规就业状态的关键是“劳动契约随时可能被中止”和“劳动时间长短可由雇主和劳动者双方灵活选择”两项。从实际情况看,非正规就业与雇主是否“正规单位”并无必然联系,与就业者是否能够实现全时就业也并无必然联系。此外,就经济学意义上说,有三种情况不应被视为非正规就业:一是非法就业;二是专业技术人员兼业;三是收入具有不稳定性的演艺界、体育界人士“走穴”。这一认识有一定道理。本人认为,我们更应当从其劳动关系的非正规性、就业层次的低级性和就业管理的非规范性上来理解非正规就业。我国的非正规就业,是指在我国城镇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时间不确定、工资水平较低、缺乏社会保障、劳动关系随时可能中止,或以个体劳动形式从事的灵活多样的劳动就业形式。它既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内的就业,也包括国有企事业行政机关内的非正规就业;既包括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也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二、非正规就业存在的问题非正规就业存在和发展的优势在于其灵活多样性,它可以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通过各种形式,为用人单位提供充足而多样化的劳动力,此外,非正规就业也为缓减就业压力和解除贫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非正规就业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1.劳动关系松散而极不稳定一方面,非正规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一般都比较松散、不稳定。如正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很多没有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随时可能中止。很多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只是订立口头约定,很少建立规范而公平的书面劳务协议。正因为如此,非正规就业人员经常处在就业和失业的边缘。另一方面,由于非正规就业人员大部分为低技能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非正规就业者之间存在较强的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