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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费率监管机制的回顾和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破除一切不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发展提供持续动力”。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是中国经济金融改革的一个核心部分,这在保险业中表现为保险产品费率监管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本文梳理和总结4个大类险种——寿险、意外伤害险、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的费率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分析在当前时期,对这些险种的监管机制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内容、影响以及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一寿险产品费率监管机制寿险是中国保险业收入占比最大的一项业务(见表1)。2016年全年,中国寿险业务保费收入17442.22亿元,同比增长31.72%,寿险保费收入占所有业务保费收入的56.27%。此外,寿险业务还有两项未计入保险合同核算保费收入的内容——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对应于万能寿险)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二者在2016年分别达到了11860.16亿元和938.97亿元。表1人身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和占比单位:亿元,%普通寿险分红寿险投连寿险万能寿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2016年1~11月16557(78.50)693(3.29)3842(18.21)2015年6627(26.15)6410(25.30)418(1.64)9295(63.69)430(1.70)2156(8.50)2014年4191(38.72)6510(60.14)9(0.08)114(1.06)370(3.42)1399(12.92)2013年1090(11.68)8136(87.21)4(0.05)90(0.97)311(3.33)983(10.54)2012年850(9.65)7859(89.18)4(0.05)99(1.12)259(2.94)771(8.74)2011年825(9.62)7667(89.42)5(0.05)77(0.90)229(2.67)618(7.21)2010年854(10.51)7179(88.36)6(0.07)87(1.07)190(2.33)473(5.81)2009年821(11.46)5246(73.20)112(1.57)987(13.77)156(2.18)514(7.18)2008年825(12.65)3805(58.37)425(6.52)1458(22.37)131(2.01)520(7.98)注:括号内数字为该人身险险种占人身险整体保费收入的比重。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Excel下载表1人身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和占比1.寿险费率监管机制的回顾总结中国人身险业自1982年复业以来,在此后近20年中经营的都是普通寿险产品(即纯粹保障型产品),如简易人身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养老保险业务,为居民提供了早逝和养老风险的保障。1996年起,中国经济增长减速,出现一定程度的通货紧缩,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宣布下调基准利率。由于当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获取固定收益的银行协议存款和国债,资金运用收益水平低于负债成本——主要是指保单的预定利率,遭受了“利差损”。这迫使寿险公司下调保单预定利率,而为了应对行业兑付风险,1996年5月,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不得超过6.5%;到1998年6月,保险监管部门将预定利率上限进一步下调为5%;直到1999年6月,保险监管部门发布通知,要求各公司销售的人身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不能超过2.5%,同时禁止销售“利差返还型”人身险产品。[1]随着普通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提高,产品的价格相应大幅上调,使得中国寿险业经营一度陷入困境。为了稳定市场需求,同时为了应对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带来的市场挑战,多家寿险公司借鉴发达国家寿险业发展经验推出了投资型产品。这些人身险产品将保障属性和投资属性适度分离,将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部分或几乎全部转给投保人一方,从而降低了原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利率风险。1999年10月,平安公司首先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随后不久分红寿险(1999年)、万能保险(2000年)出现,投资型人身险逐渐主导了市场。2.当前寿险监管机制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①对于普通型人身险的费率监管机制,2013年8月,中国启动了市场化改革。该类产品的预定利率改为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规定新生效的普通型人身险保单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能高于保单的预定利率,也不能高于3.5%。同时,养老年金等保单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可以在15%之内进行上浮;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优化费用支付结构;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作为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②对于万能型人身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