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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的监管自2012年9月成立以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一直致力于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其监管主要是在国务院的统一管理下,由证监会进行行政监管,由股转系统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监管。一监管架构(一)监管主体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按照证券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派出机构、股转系统的监管工作。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为全国的中小微成长创新型企业提供挂牌、融资、并购和做市等服务。按照《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股转系统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严格履行自律监管职能,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管。股转系统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在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发现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同时,股转系统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也是行政监管的对象,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接受证监会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是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采取会员制组织形式,其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自律监管。(二)监管职责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监管规则,指导、协调股转系统和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中国证监会的职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统筹监管制度与自律规则之间的衔接,评估监管制度实施效果并适时修订完善;规范派出机构监管执法的程序、标准和要求;指导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标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股转系统履行挂牌公司自律监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中股票交易核查、立案即暂停的工作机制,防控内幕交易;组织协调挂牌公司重大监管行动、重大风险处置等工作;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的程序与内容全公开;统筹确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的培训政策和要求。证监会派出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执法主体,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负责对挂牌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不做例行现场检查,坚持“底线监管”思维,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据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启动现场检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对涉嫌欺诈、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另外,派出机构要依托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密切与股转系统、地方政府等有关各方的沟通协作,引导公司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工作。股转系统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对挂牌公司的自律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完善自律监管业务规则;审查挂牌公司申请事项;监督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信息;执行挂牌公司文件申请即披露、即担责的制度,发现申报不实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提请中国证监会查处;监督挂牌公司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加强对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的自律监管;制定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建立和完善挂牌公司监管档案,完善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机制;处理与挂牌公司相关的属于自律监管范畴的媒体质疑、投诉举报;建立健全调处争议纠纷及投资者补偿、赔偿制度;牵头组织和实施对挂牌公司、中介机构的培训工作;规范挂牌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及时移交。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职责。中国证券业协会有权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单位(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有权对从事公司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和督导职责;发现证券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二监管政策中国证监会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研究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将新三板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系统,指导股转系统完善挂牌公司自律规定,初步形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制度体系。与股转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