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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自首问题刍议张钟铭摘要:共同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可以说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的理论之一,它涉及刑法学的各个领域,一直以来是刑法理论界研究的重点领域。正因为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庞杂,内容繁多,要仅在《论犯罪与刑罚》第37章——《犯意,共犯,不予处罚》中论述完整,面面俱到,有强人所难之处。因此笔者就该书在共同犯罪一章中,所提到的共同犯罪人的自首问题,展开详细的探讨及补充,以期能够为共犯理论的丰富完善添砖加瓦。关键词:《论犯罪与刑罚》;共同犯罪人;自首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5-0128-02切萨雷·贝卡利亚,是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篇幅虽然不大,但影响极为深远,被誉为刑法学乃至法学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法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该书着重对刑讯逼供、废除死刑进行谴责,鼓吹刑事改革,主张刑罚轻刑化。其中,作者在本书第37章专门论述了共同犯罪,从宏观上为后人指导了该理论。本章虽然着墨不多,但鉴于共同犯罪理论较单独犯罪相对复杂,同时具有更强的社会破坏力,因此,加强对共同犯罪人自首问题的研究,有助于科学定罪量刑,有效预防共同犯罪的发生。一、鼓励共同犯罪人自首的原因1.从共同犯罪人的心理因素上看,需要鼓励共同犯罪人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论犯罪与刑罚》当中,贝卡利亚这样表述出共同犯罪人的心理:“当很多人去共同冒险的时候,所冒的危险越大,他们就越希望平均地承担它。”[1]该表述意即:在现实案例当中,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的心理主要出于分担对犯罪风险的承担。这种谋求对风险的减弱促使犯罪者“拉帮结派”。“共同犯罪人的心理活动要比单终犯罪者的心理活动复杂。”[2]从以上的论断,可以推知,要瓦解共同犯罪人,必须从根本上打破共同犯罪人的“心理侥幸”,即在法律的预测作用上,法律必须给共同犯罪人相互间基于减弱风险而从事共同犯罪这一心理预期做出否定性的评价。有鉴于此,贝卡利亚专门在共犯理论一章中,重点提及要侧重鼓励共同犯罪人自首的问题:“这些观点在一些人看来太形而上学了,而他们却没有考虑到一条极为重要的原则:法律应尽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间可能的团结。”[1]该原则的言外之意,强调法律在制定时,必须在共同犯罪人之间设计这样一个“圈套”,使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揭发。贝卡利亚甚至在书中主张对这些“告密者”不予处罚:“有些法庭对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只要他揭发同伙,就不予处罚。我认为:制定一项普通的法律容许对任何揭露了同伙的罪犯不予处罚,同在个别情况下作出特别宣告相比较,更要可取一些。这样做会使罪犯互相担心自己被暴露,从而防止他们团结起来。有了这种法律,法庭可以不使那些有个别情况下被要求向法庭提供帮助的恶棍嚣张起来。”[1]综上,贝卡利亚认为,鼓励共同犯罪人自首的一大益处便是提高共同犯罪的风险,降低共犯者的心理预期,在共同犯罪人之间造成营造出互不信任的氛围。2.从博弈学层面上看,需要鼓励共同犯罪人自首其实,贝卡利亚所主张的鼓励共同犯罪人自首的基本原理类似于卡特尔赦免原理以及囚徒困境模型。“卡特尔赦免制度肇始于美国。所谓卡特尔,是指基于共同利益,通过分割市场、共享信息以限制竞争的共谋行为。卡特尔赦免制度是针对卡特尔内在的隐秘性特质设计的破解方案,它以博弈论作为理论基础、以“囚徒困境”作为基本模型,符合法定条件的卡特尔成员能够得到法律责任的赦免。赦免意味着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对于向主管当局报告卡特尔的公司免予刑事制裁。”[3]例如,美国基于卡特尔原理设计出来的赦免程序,对第一个坦白的同谋者完全不处罚。通过这种对第一个同谋者赦免的激励,在动态环境中给卡特尔成员之间制造出紧张和相互不信任的关系,最终形成一个博弈的环境。更难得的是,由于该赦免制度仅仅免除对第一个“坦白”成员的刑事处罚,因此不存在其他人先后坦白的情形,从而将同谋者置于“囚徒困境”中。“囚徒困境”是1950年美国兰德公司提出的博弈论模型。两个共谋犯罪的人被关入监狱,彼此不能互相沟通情况。如果两个人都不揭发对方,则由于证据不确定,每个人都坐牢一年;若一人揭发,而另一人沉默,则揭发者立即获释,沉默者因不合作而入狱五年;若互相揭发,则因证据确实,二者都判刑两年。由于囚徒无法信任对方,因此倾向于互相揭发,而不是同守沉默。用表格表述如下。■从上述表格我们可以分析,就个人的理性选择而言,甲和乙都会选择揭发。從甲的角度看,如果乙揭发他,他应该选择坦白最有利,因为他将被判刑2年而不是5年,如果乙不揭发他,甲主动揭发乙,那么甲将被免于处罚。这种假设同样适用于乙。因此,“囚徒困境”适用的结果,就是共同犯罪人理性思考后,都会选择背叛其他共犯,最终有利于共同犯罪案件的侦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