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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认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认定的论文,欢迎各位法律毕业的同学借鉴哦!摘要:对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认定较为复杂,像这样特殊的犯罪的自首认定问题尚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而少有探讨者。为更深入的探讨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笔者将从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特点、自首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理论界对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的观点和实践中对此的认定等几方面进行研究。关键词:共同犯罪;自首;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个人犯罪或单位犯罪而言的。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分别处罚。”这一定义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客观相统一原则。按照上述规定,在我国,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我国,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它包含以下意思:其一,共同犯罪主体在人数上必须是两人以上,一个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其二,共同犯罪的主体既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三,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都具备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条件。2、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个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共同犯罪主体共同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有机整体的一部分。4、共同犯罪的客体要件:同一犯罪客体所谓同一犯罪客体,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行为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个犯罪客体。如果各行为人行为所侵害的是各不相同的犯罪客体,则不构成共同犯罪。二、实践中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的情况在共同犯罪中,对于共犯要求供述的“自己的罪行”,不等于单独犯所谓自己的罪行的范围。因此,必须对共犯供述的所谓自己的罪行进行具体分析。下面简述各供犯人在自首时供述其罪行的范围:(一)主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分为两种: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由于这类主犯是整个犯罪集团之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故其在自首时还应对其本人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实行犯罪、教唆犯罪或帮助犯罪的集团其他成员的共同犯罪事实亦作如实交代。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这类主犯可成为其他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二)从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二十七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就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看,其既可能是次要实行犯,也可能是帮助犯,还有可能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1、对从犯中的次要实行犯在自首时所应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范围,基本可以掌握与主犯中的主要实行犯一致的标准。(三)胁从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就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负担的分工看,其既有可能是帮助犯,也有可能是实行犯,或者是教唆犯。对于胁从犯来说,其在自首时,不仅应如实供述其本人在他人胁迫之下所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还要如实供述其所知道的胁迫其所参与犯罪的同案犯(包括直接胁迫者以及其所知道的指示胁迫者)的共同犯罪事实。(四)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看,其既可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从犯,还有可能是胁从犯。对教唆犯而言,其在自首时,除应如实供述自己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事实外,还应当供述被教唆这是谁,以及其所确实了解的被教唆者在其教唆下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三、本文对共同犯罪中自首的界定(一)理论界的不同观点目前理论界对于共同犯罪中自首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在共同犯罪中,一般的共同犯罪成员,除了交代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才能认为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认为是自首。但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犯罪集团中的主犯,投案时除了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外,还必须交代整个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才能认定为自首,该观点为通说。第二种观点:对共同犯罪人来说,只要他如实供述了其所直接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即可认为其已对“自己的罪行”作了如实供述,从而应认定其成立自首。如果他在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直接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之外,还如实揭发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