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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探讨论文摘要:在当前毒品品种不断增加,国内毒品犯罪呈蔓延趋势,毒品犯罪案件查处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势下。如何针对毒品犯罪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充分的收集、审查判断毒品犯罪的证据,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课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审查问题做了初步探讨:首先介绍了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及其收集特点;然后分别从毒品的种类和数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的审查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这三个方面,对毒品犯罪案件中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做了详细解释;接着就毒品犯罪案件中,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方面做了具体分析。最后,本文就证据收集、取证程序、以及关于贩卖K粉的数量及量刑标准方面,提出了毒品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具体问题及一点个人意见。关键词:毒品毒品犯罪证据审查判断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探讨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由常见的鸦片、海洛因、吗啡、杜冷丁、大麻等毒品到新出现的K粉、摇头丸、自配针剂等。且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因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司法实践中,因侦察与起诉部门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起诉标准的认识不尽相同,存在案件退补难和因侦察阶段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致使在起诉阶段证据流失,造成案件存疑不起诉。因此,有关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审查问题,成为公诉工作中值得探讨的的一项重要课题。一、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及收集特点我国现行刑法第6章第7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节共9条,12种罪名。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能够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毒品犯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毒品犯罪的证据也包括这些证据形式。毒品犯罪属隐蔽型犯罪,它不像暴力型犯罪那样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和痕迹。因此毒品犯罪在取证方面有以下特点:取证过程比较复杂;犯罪手段技术性强,很难追缉和取证;毒品犯罪难以获得直接证据。①二、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判断在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上,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来的证据材料各种各样,十分复杂。其中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有正面肯定的,也有反面否定的;有直接证明的,也有间接证明的;有互相一致的,也有互相矛盾的。总之,各种证据材料是真假虚实混杂在一起的。因此,必须经过审查判断。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对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中,毒品的种类和数量、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几种证据难以审查判断。下面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这几方面谈谈自己的拙见。1、毒品的种类和数量众所周知,毒品的种类不同,对人体的危害大小也不同,所以对毒品犯罪适用刑罚时,首先要考虑是何种毒品。同时,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刑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区分某些毒品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且起着适用不同刑罚的标准作用。因此,毒品是何种类、数量是多少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新刑法典第347条前三款就是根据三个数量档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法条没有涉及到的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做了相应的解释。根据法条和《解释》,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⑴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⑵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