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7
2/7
3/7
4/7
5/7
6/7
7/7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张晨露摘要: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取代检察机关成为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3条确立了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目前对该规则仅有原则性规定,针对监察程序中律师参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对监察机关的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等问题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应当以已有的相关规定作为参照,兼顾监察程序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从立法上明确“非法证据”范围、完善对监察非法证据排除的监督机制、确立监察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以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监察程序中的有效实施。关键词:职务犯罪;监察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问题的提出2018年3月20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其中第三章对监察范围和权限进行了规定,自此本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交由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在此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决定起诉的,由该部门向法院提起公诉。改革后,转由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由公诉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个角度来看,职务犯罪案件似乎又多经过了一个机关的审查,其证据应更具合法性、证据收集的过程更具规范性。但实际上,职务犯罪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非法证据在监察程序中依然存在。首先,职务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一些国家秘密或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使得监察机关的调查过程具有封闭性、秘密性等特征,非法取证的行为更可能发生。其次,目前监察委的调查排除律师的介入,任何权力在没有监督时都有可能被滥用,监察委调查权同样如此。在这样的调查程序之下,就可能为非法取证提供一个“有利“的“土壤”,非法证据更容易出现。再者,虽然管辖机关发生变化,但案件类型并未发生变化,针对的案件类型仍为职务犯罪案件,证据调查存在客观困难。尤其行贿受贿案件,大多需要依靠口供和证言等言辞证据,而监察委调查与原来检察院的反贪侦查相比,没有更好的方法和技巧,其收集证据的难度并未减小。因此,监察机关以调查策略为名实施的非法取证和取供行为的现象仍不可避免。为解决这个问题,《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以下简称为《监察法释义》)的第33条①确立了属于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原则性规定,并未对监察程序中无律师介入,导致被调查人权利受到侵犯时该如何得到救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应该由哪个部门对监察机关进行内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等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因此,当下完善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的紧迫性日益凸显。二、确立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监察法》第33条第1款赋予了监察机关使用调查程序收集的证据能够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资格。这些证据不需要经过刑事侦查机关的再次取证,[1]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证据最后能直接作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要用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仍需要检察机关和法院根据证据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被排除或不能使用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也就是说,仍然需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对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的证明能力进行审查。第33条第2款是关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收集、适用、审查以及证据标准的衔接的规定,实现了在证据运用方面的“法法衔接”。在《监察法》中对于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程序的规定虽然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程序使用了不同名称进行区分,但实质上两者都是对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的过程,在查清真相与认定事实上并无本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指出,要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头预防,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调查和认定机制,以实现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形式诉讼制度改革的相配套。[2]虽然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不属于侦查行为,但收集的证据材料要作为刑事诉讼中证据使用,所以加强对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也应当包括预防监察机关以不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另外,第2款要求监察机关按照刑事审判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其中“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势必包括了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定。但那并不意味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非法证据”的内涵与刑事诉讼中完全一致。相比第2款,第33条第3款作为特殊条款,为监察调查程序创立了一项独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是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总依据。三、监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一)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不清首先,《监察法释义》对“刑讯逼供”的具体含义进行了解释,“刑讯逼供”作为暴力程度较高的非法取证方法,需要达到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进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程度。但对以“威胁”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所要达到的程度并未作出规定,也即只要调查人员采用“威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