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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江苏省出台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江苏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江苏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标志着江苏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进入新的阶段。《办法》阐明了用水总量的概念,确立了优先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利用地下水,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的基本原则;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并要求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评价体系。《办法》规定了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总量指标控制与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明确各级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制定下达时间及主体;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非常规水源利用不受规划期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限制。《办法》要求水利、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资源承载状况为超载和临界超载的分布区,及时发布预警报告;对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确需取用水的建设项目,明确可以通过水权交易转让或利用非常规水源、水源等量替代、节约用水、行业间用水结构调整等措施,满足建设项目用水需求;要求临界超载和超载地区研究提出水资源调控措施。《办法》对建立健全用水总量统计、监测和考核提出了确要求,规定省水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依据。《办法》的出台是江苏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将对江苏省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附:江苏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的控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某一经济技术水平下,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源的总和。第四条(基本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优先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利用地下水,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第五条(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作为主要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指标分解与下达第六条(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总量指标控制与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每年下达一次。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予以明确。第七条、(用水总量制定下达)、设区的市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和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等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县(市、区)行政区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省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等制定,经省水行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八条(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交易)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第九条(区域间水权交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可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水权交易。因重大项目搬迁、产业转移而使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经相关地区协商一致,并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可在相关地区间适度调整。第十条(非常规水源利用)、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海水、微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