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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授信管理,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资源的合理配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监管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我行通过制定和实施统一授信方案,核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实现集中控制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在我行各类授信业务的融资加权风险值的风险管理制度。授信额度是指我行通过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与授信需求、我行授信政策与风险偏好、风险与收益等因素后核定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给予客户的融资总额。授信额度从计量方式上分为敞口授信额度和低风险授信额度,在计算敞口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或商业银行票据、承兑及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品或担保主体的担保金额。授信额度从授信方式上分为单一授信额度及综合授信授信额度。单一授信额度是指结合特定项目单独核定的,额度之间不能相互串用和调剂,也不能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主要是指各类中短期授信额度,一般可循环使用,风险排序类同的授信业务品种间授信额度可串用和调剂。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范围包括我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我行银行账户持有的客户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及其他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业务均执行统一授信。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敞口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限额是我行在对法人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核定的我行对客户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该限额为我行内部风险控制参考指标,原则上不得向外公布。第五条融资加权风险值是根据客户在我行单笔融资结合相应的业务风险系数加权折算的信用风险暴露。客户在我行所有融资的加权风险值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我行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即:最高授信限额≥敞口授信额度≥融资加权风险值。第六条统一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全面原则1、授信主体统一。对同一客户(含集团客户,下同),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其核定最高授信限额,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和信息共享。2、授信形式统一。对同一客户办理的各种授信业务(包括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均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3、授信币种统一。对同一客户办理的本币授信业务和外币授信业务均须统一折算为人民币表示,纳入统一授信管理。4、授信对象统一:授信对象为企事业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客户(包括政府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符合《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具有集团授信特征的特定自然人),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二)适度授信原则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我行对客户提供的授信额度和授信业务,应与客户的偿债能力相适应,同时与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性,对不同组织形式及不同类型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行差异化流程。对法人客户授信、金融机构授信、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自然人客户的授信管理分别参照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四)风险预警原则建立统一授信管理及预警体制,对客户持有的各类授信额度进行统一识别、计量、监测及预警。第七条客户办理任何授信业务均须遵照本办法,做到“不执行统一授信,不办理授信业务”。第二章统一授信对象第八条本办法中的统一授信对象适用于已(拟)在我行开展授信业务或已(拟)为我行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客户(包括政府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符合《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集团授信特征的特定自然人),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第九条对于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以及法人机构内设部门,可依据单一客户的授权将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进行分配后控制使用。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由相互之间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者共同受第三方控制的企事业法人和特定自然人组成的客户群组。集团客户具有以下特征:(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