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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成本与财政补偿机制的探讨[摘要]分析高校教育成本核算与财政补偿的内在逻辑关系,针对教育成本核算与财政补偿存在的教育成本核算政策不配套、生均成本计算口径和方法存在差异及财政支出责任划分不合理、不匹配等问题,提出加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改善财政补偿机制的相关措施:高校自身扎实开展教育成本核算,强化高校成本绩效观念,多渠道筹集资金,发挥政府主导形成良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中央、地方政府共同履行支出责任,以及发挥转移支付的调节作用等。[关键词]高校;教育成本;财政补偿一、高校教育成本与财政补偿的逻辑关系(一)教育成本需要根据受益情况多渠道承担(二)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特征,政府应该投入大多数国家举办高等教育并非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高等教育已经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公共事务。这说明高等教育拥有公共属性,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对高等教育投入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三)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分级共同承担高等教育支出责任根据财权事权划分,高等教育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的责任范围,中央与地方按照高校的行政隶属关系分级承担高等教育支出责任。从受益范围来看,高校培养的人才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占多数,受益范围主要覆盖在地方辖区内,因此高等教育属于地方性产品,地方政府应承担高等教育支出责任。但是,由于高素质人才多了,国家也提高了整体竞争力,并且高校学生跨区域入学或就业,高等教育受益会外溢至其他区域,因此中央政府也应承担一部分高等教育支出责任。(四)高等教育成本补偿还应考虑能力支付原则中央政府承担着宏观调控和维护高等教育财政公平的职责,在界定中央与地方高等教育支出责任时,中央要确保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与其财力相一致,避免出现“有责任、无财力”的情况。高等教育支出应该由财政实力较强、级次较高的政府负担,即由中央、省政府负担,或者由二者共同负担。中央政府有义务维护教育均衡和教育公平,地方政府财力存在差异,需要中央通过提供转移支付抵消地提供足量的公共服务。二、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和成本财政补偿的现状(一)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现状和问题1.教育成本核算政策不配套,导致成本核算停留在摸索阶段。虽然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说明生均培养成本是一个学生由社会和受教育者个人或家庭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全部费用,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组成,但是由于高校会计制度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没有规定计提资产折旧,也没有计提折旧的依据,无法反映费用化信息,高校基本不完全具备进行成本核算的条件,成本核算只是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二)高等教育财政补偿的现状和问题1.化债政策和生均拨款政策后,高校化解了危机,走上内涵发展道路。针对高校债务负担重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化解高校债务政策,财政承担部分、高校自己负担部分的方式,化解了高校债务,减轻了高校负担。针对我国教育支出水平较低的状况,国务院提出了教育支出要占到GDP4%的目标。为此2022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提出,2022年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不含中央财政专项经费)不能低于12000元。经过几年执行下来,地方高校财政投入加大了,步入进行内涵发展的新时代。这为建立高等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加快高等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机制保障,也为分析高等教育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匹配提供了契机。2.高校生均财政拨款虽然得到保障,但增长机制没有落实好。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地方化的推进,中央部委所属高校迅速减少。为了满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省级中心城市举办的地方高校数量迅速增加,地方政府负担的高等教育办学资金比例逐渐增大,这对地方政府财政保障能力带来了挑战。中央政府承担的高校数量少,财政保障能力强;地方政府承担的高等教育支出责任多,但财政保障能力弱,仅能勉强维持在生均12000元的拨款水平(包括地方专项在内)。在经济下行、地方高校不断新增和升格情况下,地方政府难以解决高校拨款的增长问题,以致许多地方高校拨款多年没有增长,甚至有的地方高校仍处于达到生均12000水平的路上。中央部委高校拨款则不断小幅增长,加上部属院校教科研能力更强,获得各类专项机会更多、金额更大,以致中央高校的生均经费明显高于地方高校。这种办学资源差异一方面是拨款增长机制和渠道带来的,另一方面也是办学水平差异带来的,前者影响后者,并呈现乘数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