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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与对策摘要:随着法治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代写论文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加大,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获得了飞速发展,但也存在着定位不明确、课程设置不合理、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设施不足、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评价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地方高校必须进行改革,根据地方特色,发展应用型的法学本科教育,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培养综合素质高的服务型法律人才。关键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现状;对策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地方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在经过近几年的连续扩招后,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其结果却不容乐观,一方面大量法律院系毕业生难以从事法律职业;另一方面,许多急需法律人才的行业领域人才匮乏[1]。1.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2004年,全国1731所普通高等学校中有近400所(目前为423所)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2]。这些院校在教育部统一部署下,都按照统一的模式从事本科法学教育,导致地方高校在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上存在着误区,大多处于应试和研究型教育阶段,处境极为尴尬:高校按素质教育来设计,社会按照职业教育来要求。因受生源质量和客观条件的制约,地方高校培养的法学本科生不可能在综合素质方面占优势,便把考研通过率和司法资格考试通过率作为提高学校声誉的主要途径。教学目的服务于考研和司法考试的需要,忽视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3]。这种做法既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法学毕业生素质的降低,同时也不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2.课程设置不合理选修课在专业课中的比例过低,明显不当。四年中,除了学校规定的公共必修课以及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外,专业选修课和专业方向课设置得很少,其他交叉学科如法社会学、法伦理学、法心理学等方面的选修课几乎没有,学生感兴趣的某一方向的专业选修课,五、六门中往往也只能开以一、两门。对于适应地方建设需求的课程,大部分地方法律院系受师资力量的制约以及教育部法律课程设置及课时的限制,难以开出独具特色的课程,致使学生的知识残缺不全,严重影响了实际法律业务的拓展。3.师资力量薄弱,远不能满足需求师资紧缺,教师担任的课程门数、所授班级和周课时较多,而任课教师又大多是从其他专业转过来的,法学专业知识欠缺,功底较浅。所以,为应付上课,有些老师便找几本不同版本的教材凑在一起讲课,对最新的法律前沿基本不了解,对整个法学体系尤其是法律的新发展不够熟悉,即使是某些法律科班出身的老师也不注重法律知识的更新。近两年,随着研究生毕业数量的增多,大多数法学专业的专任教师已基本达到学历要求,然而,由于刚毕业的研究生缺乏教学经验,无法迅速适应课堂教学的需要,疲于应付。4.教学设施落后一些地方高校基本缺乏模拟法庭、多媒体教室、实习基地等基本设施。一些地方高校的计算机机房机器陈旧,不能正常运转,图书馆的法学资料数量少、内容陈旧,几乎没有最新出版的法律图书。大部分地方高校基本没有建立法学院系的图书资料室。5.学生缺乏实践锻炼在教学环节中,几乎没有法庭调解、法庭辩护等庭审实践和律师实习等课程。许多本科生在完成四年大学学习后,没有亲自参与过一起案件的代理、审判等诉讼活动,毕业实习流于形式。实习基本上是见习,学生看得多,做得少;参加的多,参与的少。6.教学内容知识含量较少,教学手段单一老师指定的课外阅读书籍数量非常有限,很多学生难以借到,这就造成了学生知识的片面性、单一性以及观点上对权威的盲目认同性。学生只知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不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更不了解其中有哪些缺陷,以后应该在哪些方面进行修正,法律的精神如何。很多学生只注重学习本专业的内容,视野狭窄,文化底蕴薄,对诸如法学家、法学者、法学期刊等法学讯息十分陌生。当前许多法学教师授课手段单一,一般采用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缺少师生间的平等互动。即便有个别地方高校能够配备多媒体教室,很多教师往往只是把它当作“电子黑板”,不能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7.教学评价体系落后主要考核方式仍为闭卷考试,大多采用填空、选择、辨析、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题型。这种以考试为唯一目的的应试教育使师生均沦为分数的奴隶,只注重传授知识和应试技巧,忽视了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学生疲于应付考试,导致学生虽满腹经纶,但往往却只会“纸上谈兵”。二、对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对策性思考1.目标应定位于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在2005年中美法学院院(校)长会议开幕式上说:“法学教育的前途,在于服务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学教育的生命,在于为法治建设提供优质的智力支持。[2]”所以,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备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