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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论文摘要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做出了相关规定,确立了其法律地位。技术侦查有其内涵和外延。对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应合法使用。对技术侦查措施应当进行监督从而保证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的正当性。论文关键词技术侦查正当性监督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诉法单独设立一节五个条文对技术侦查措施做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同时也给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监督带来了新的课题。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有监督权,由于技术侦查以往一直披着神秘面纱,更多的是作为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内部的侦查措施,对其规定也很笼统。对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一直游离在检察机关有效监督之外。新刑诉法让技术侦查措施卸去神秘的面纱,确立了其法律地位,检察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监督责无旁贷。一、技术侦查措施概念辨析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及外延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有的观点认为“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特定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法律所规定的某些犯罪案件,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运用现代科学知识与技术所实施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它包括秘密的和公开的技术侦查手段,如测谎技术、电子监视、网上侦查、模拟画像、警犬使用、通讯工具控制等”。有的观点把“技术侦查措施”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即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还有一种观点跟其类似,但是认为“技术侦查措施”是“秘密侦查措施”的一种。我们认为技术侦查措施就是利用区别于传统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鑒定、辨认的侦查手段,更加依赖科技手段对特定犯罪进行侦查的措施,一般表现为秘密侦查的方式,但也可能与传统的侦查措施结合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犯罪类型的出现及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一般既需要依赖传统的侦查措施,又需要结合技术侦查措施,从而抓获犯罪嫌疑人。技术侦查措施与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的异同如前所述,技术侦查措施一般表现为秘密侦查的方式,因为高科技的运用,手机的定位技术、通话监听、网络IP的锁定、电子记录的提取和恢复等,一般都不为犯罪嫌疑人知晓。但是技术侦查又不完全等同于秘密侦查,有的传统侦查措施中,比如勘验检查、扣押、查封冻结也需要借以技术手段得以实现,而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就是公开进行的。秘密侦查措施可能是技术侦查,也可能是传统侦查措施,其特点是“秘密性”、“隐蔽性”。特殊侦查措施是相对于一般侦查措施而言,特殊侦查可能是技术侦查,也可能是隐匿身份侦查或控制下交付等其他特殊的侦查方式。兼论“隐匿身份侦查”、“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新刑诉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隐匿身份侦查”就是侦查人员隐匿其身份进行侦查。“诱使他人犯罪”的“诱惑侦查”手段可以分为犯意引诱型和机会引诱型,即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意而引诱其犯罪,是非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犯意,只是对于个案交易的机会提供,是可以进行的。而“控制下交付”原意是指在主管机关知情并由其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者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域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人员在发现违禁品后,为将犯罪组织或团伙一网打尽,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将违禁品放行。借此发现犯罪组织者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新兴的特殊侦查手段。二、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使用问题证据需转化为法定形式新刑诉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并规定了证据的法定形式。第152条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技术侦查措施获得证据材料需要进行转化,转化成为以上刑诉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进行使用。当庭使用和庭外核证庭审中需要对证据进行质证,大部分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和其他证据一样都需要进行公开质证。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非法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排除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证据经过转化作为证据使用之后,同样存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关于非法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可以参照一般侦查措施取得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非法技术侦查行为所获得的言辞证据,一律予以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如侦查机关超越职权进行技术侦查、技术侦查获取的资料不完整、审批手续有瑕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