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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的途径工程建设领域改革在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中率先起步,但目前的市场化程度却严重滞后于改革开放的总进程,并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例如,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工程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建设市场主体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挂靠以及过度压级、压价、垫资、垫料、拖欠、拖期行为屡禁不止;政府主管部门过多地介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微观活动中,疲于应付各类工程纠纷等。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腐败现象更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和老大难问题。以合同履约和工程拖欠款为例,根据某市1999年的不完全统计,有%的工程承包合同未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其合同主体、形式和内容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有40%的工程承包合同未能得到切实履行或产生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纠纷;有1082项工程被严重拖欠工程款项,涉及被拖欠的施工企业193家,拖欠款总额高达519327万元,平均每个项目被拖欠480万元,每家施工企业被拖欠2705万元。另一方面,我国建设业正面临着二十一世纪所赋予的历史性的机遇和挑战。首先,西部开发给西部各省带来重大发展的历史机遇,已成为世界各国及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西部基础建设的启动为建筑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市场空间。其次,我国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给我国经济建设也带来美妙的前景。国家统计局最新报告指出,北京奥运会将在今后7年内拉动中国经济每年增长个百分点。北京将用以千亿计的资金来改善其基础设施的建设。这无疑又将成为国内外建筑企业相互竞争的一个焦点。第三,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是不争的事实。加入WTO将使我国的经济与国际全面接轨,不仅市场要接轨,更需要与国际的市场体制、国际惯例接轨,这必将加速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对于我国的各行各业来说,加入WTO既是一个机遇,更是一个挑战,不仅国外的企业要走进来,我们的企业也要闯出去。我国建筑业有从业人员3200多万之多,占世界建筑从业人员的25%,但是,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工程承包额却仅占国际工程总承包额的5%.简单的数字已从某个层面反映出了存在的巨大差距。因此,为了能够抓住机遇并迎接挑战,客观上就要求我们积极地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管理概念、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大胆改革,不仅要从意识上,更要从行动上去推动我们的市场尽快发育成熟,增强我国企业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工程保证担保就是需要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工程保证担保起步较晚。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经济建设,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国际惯例的工程担保保证也被随之引入,主要应用于外资或一些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担保的类别也十分有限,并缺乏专门的法律、制约。1995年6月30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一共有5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方式尽管都属于债权的担保,但它们的性质、特点、适用范围等各有不同,有的适用于给付金钱债权,有的适用于给付特定物债权,有的适用于劳务债权。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是国际工程风险管理长期实践的结果,即以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方式进行工程担保,而不采用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方式。工程担保作为一种特定物给付债务的担保,其义务首先是保证履约,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地实现特定物的给付;其次才是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而其他四种担保方式只是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实际履行义务。而保证担保则提供了独立的第三方介入的机会,因而可以真正起到担保作用,避免发包人与承包商陷入长期的债务纠纷,保证合同全面、合理地履行,并保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作为一种债权担保,工程保证担保还是一种“消化损失、分散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保证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证保险,就是“集千家之财、补一家之灾”的风险损失补偿安排,这是其他担保方式所没有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工程担保方面,美国的做法颇值得借鉴。工程担保在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和运作体系,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市场,其每年的保证费收入占全世界的60%以上,高达24亿美元。美国对保证担保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凡在美国境内从事保证担保业务的公司,必须经美国财政部评估、批准,提供的每项保证担保业务的金额,也不得超过其注册金额。此外,法律还规定担保公司是承包商的第一债权人。美国的联邦法律规定了工程风险的所有标准,如美国职业安全及卫生管理局规定了建筑安全及工伤伤残的标准,50个州的法律法规则各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在美国,90%以上的保证担保业务都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尽管也有少量专门的保证担保公司,但规模都不是很大。美国法律禁止银行从事保证担保业务,但在其他国家,保证担保业务则大多是由银行来承担的。保证担保业务的开展一般是通过保险经纪或代理人进行,但由于条件非常苛刻,并非所有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