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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比较研究本文以江苏、浙江、广东、山东四省与吉林省的民营经济发展加以比较并分析吉林省存在的差距,借鉴发达省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经验,提出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关键词:民营经济;比较;政策取向一、吉林省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在“十一五”的开局之年,吉林省民营经济实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2006年,全省私营企业达7万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万户,个体工商户达80万户,从业人员323万人。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500亿元,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达40%。实缴税金亿元,占全省财政收入的40%左右。从业人员占全省职工和城乡个体劳动者总数的60%以上。总之,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吉林省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城乡就业的主渠道。但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相比,吉林省民营经济的发展水平还存在差距,除民营经济注册资金增速外,各项主要发展指标均低于全国水平,仅为发达省份的10%~20%。从“十五”期末的情况看,2005年,吉林省有私营企业6万户,个体工商户万户。同期,江苏省有私营企业万户,个体工商户万户,分别为吉林省的倍和倍;浙江省有私营企业万户,个体工商户万户,分别为吉林省的6倍和倍;广东省有私营企业万户,个体工商户万户,分别为吉林省的倍和5倍;山东省有私营企业万户,个体工商户万户,分别为吉林省的倍和倍。吉林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231亿元,占全省GDP增长的%,其中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亿元。同期,广东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亿元,为吉林省的7倍,占全省GDP的比重为%,其中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亿元,为吉林省的倍;吉林省民营经济实缴税金526亿元,同期,江苏民营经济实缴税金亿元,为吉林省的倍;吉林省民营经济注册资金总额为亿元,同期,江苏省民营经济注册资金总额为亿元,为吉林省的倍。通过对比可看出,吉林省与发达省份民营经济发展存在明显差距。第一,私营企业规模较小。江苏省私营企业注册资金亿元以上的有370户,浙江省有283户,而吉林省仅为9户。第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相对较低。目前,吉林省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约40%,广东为40.5%、江苏为%(两省外资所占份额较大),浙江则高达80%。第三,产业层次较低。吉林省民营经济主要集中在普通制造业和传统第三产业上,民营科技企业的数量及技工贸总收入远远低于发达省份。从事现代服务业的民营企业为数不多。第四,民营经济外向度低。吉林省民营企业2005年出口总额仅为亿美元,而江苏则为亿美元、广东高达亿美元。二、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要素比较(一)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其他省份相比,吉林省政策出台相对滞后且措施不够全面具体。山东、广东、江苏、浙江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都已颁布实施,而吉林省则是在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颁布后,于2005年3月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动员大会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而吉林省的相关立法工作进展也较慢,目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尚在讨论中,而且政策中对一些具体措施的表述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决定”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政策指向不够明确,思想显得保守。(二)政府扶持力度。山东省为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促使具有规模和实力的民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技术含量高、经济运行质量好的大型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国有重点企业集团的同等待遇。广东省每两年根据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确定全省百强民营企业,并予以广泛宣传和积极的政策扶持。吉林省对民营经济实行税收优惠的支持力度较大,特别是“对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民营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体现了产业扶持的重点。但由于财力所限,对民营经济的财政支持力度明显不足,与发达省份有较大差距。(三)融资渠道。吉林省在这方面措施不多,思想相对保守。广东省的举措十分积极,提出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探索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的新措施。在加强银企对接方面,吉林省尚无明确、具体的措施,而山东省从2002年就开始试行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主办银行制度、驻厂信贷员制度、省行直贷制度等。在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方面,吉林省虽然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但缺少具体措施。浙江省则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积极培育上市公司的后备资源,创造条件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后的税收减免、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广东省对重组省内上市公司的,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职工安置等方面予以支持。(四)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方面,与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相比较,吉林省的措施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