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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142020年4月19日河北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4月1日印发,第17号公告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用械用化妆品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河北省辖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和药包材生产企业中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工作人员及化妆品生产企业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工作人员。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健康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及择优选定的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及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便于监督、方便查询。第七条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在规定岗位上工作。发生特殊疫情、承担食品安全重大保障任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即时体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从业人员能够即时体检。第八条下列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二)食品流通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岗位的;(三)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采购、验收、保存、粗加工、切配、烹饪、裱花操作、饮料现榨、面点制作、烧烤加工、备餐、分装、供餐服务、清洗消毒、仓储、配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的;(四)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采购、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五)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炮制、销售等岗位的;(六)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岗位的;(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从事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库房管理等岗位的;(九)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使用、库房管理等岗位的;(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十一)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事配料、加工、贮存、检验、验收、容器洗涤、灌装、包装、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岗位的。第九条对涉及从业人员个人隐私的健康检查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章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第十条从事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范围相对应的合法法人资格;(三)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条件;(四)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建有完善的健康检查制度;(六)具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证明;(七)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八)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技术,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九)其它法律法规关于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规定。第十一条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承担健康检查任务的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方便体检的原则择优选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从业人员所在单位能够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的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二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规定检查内容及其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保证健康检查质量。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擅自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其检查结果无效。第十三条健康检查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健康检查工作,不得擅自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第十四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在体检结果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健康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一年(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