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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与我国期货市场成长[摘要]市场经济的历史表明,政府与企业在市场中具有不同职能作用及活动边界。本文从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出发,从理论上归纳了期货市场创设主体或制度供给者,分析了西方国家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优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并实证性地分析论述了我国政府、企业的不同努力对期货市场设立的影响,以期正确认识我国期货市场发育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以有序的步骤和策略真正推进我国期货市场健康成长。[关键词]市场主体不同努力期货市场[收稿日期]1999-07-06一、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企业或政府(一)谁是期货市场开办者或“制度的供给者”事实已经说明,期货市场的开办者或“制度的供给者”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在期货市场发展最为典型的美国,最早的期货市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是由82位商人也就是82位独资业主制企业联合兴办的,政府只是到半个世纪之后才开始涉足期货市场,也就是说,期货市场是由企业创设的;在新近期货市场比较发达的新加坡和香港地区,期货市场是企业与政府通力协作的结果,也就是说期货市场是企业和政府两大主体共同兴办的,虽然各自承担各自的职能;在中国现阶段,期货市场主要是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地方政府联合兴办的,也就是说,期货市场的开设主体主要是政府,当然一些“准行政的企业”也参与了开办活动。可见,期货市场制度的供给者既可以是个人联合或企业,也可以是国家政府,它们都可以成为期货市场开办者,似乎很明确,没有进一步阐述的必要,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这不仅是期货市场开办主体的简单不同,而是形式之外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和区别。(二)西方国家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优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1.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企业“缺位”与政府“替代”。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并且实行由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体制,这样经济运行以“国家本位”展开,作为社会再生产基本经济单位的“企业”,以行政等级制关系隶属于政府(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它的日常活动完全由上级计划进行安排,不论产、供、销,还是人、财、物,都无权自主筹划,更不存在作为企业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独立的经济利益。这种基本经济单位的领导人——厂长、经理,则是按照行政干部管理的办法由企业的上级政府任命委派,他们的行为更多地受上级行政领导偏好的影响。因此,无论是企业领导人的个人行为目标,还是企业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取向,都只能是依附于政府,受纵向的来自“上级”的计划管理和计划评价约束,中央集中计划对全社会范围内的生产进行安排和产品的调拨协调,完全取代了社会经济生活中供求双方形成的“市场”关系。这样,“企业”的生产行为无需接受“市场”关系的检验,完全纳入行政性运行的轨道,沦为单纯的产品生产、加工的车间,成为政府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其作为经济单位的属性以及经济单位所具有的经济职能,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属性丧失了。由于完全受上级指令的摆布,其经济理性反而只能扭曲地表现出来。一方面,传统体制下的企业没有按市场供求及价格调整生产行为的必要性和自觉性,从而也没有必要和需要寻求其它方式,提高生产效率,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和压力;另一方面,中央集中计划对社会再生产的安排和对企业的考核办法,刺激了企业追求产值指标,追求自身行政地位的升迁,以至于只有“投资饥渴”和“扩张冲动”意识,而无其它的“制度创新意识”。企业行为完全偏离其作为社会再生产基层经济单位的特性,滑向行政化运行的轨道。具体的表现是:其一,企业经济地位的行政化。这反映在企业实际上是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存在,在组织上对企业规定了严格的隶属关系,作为经济单位的企业被赋予了省部级、地司级、县处级等的各种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从经营管理权力到经济政治待遇等方面,行政身份成为企业的第一身份和社会地位标志;企业的领导作为国家的代理人,由主管部门任命,对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责任。由此受与企业内外相适应的组织机制的作用,实现了企业经济地位的行政化。其二,企业决策机制的行政化。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者,而是政府指令性计划的执行者。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等均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实际上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行使的。这样,企业完全退化为一个只具备单纯生产功能的基层行政单位,其实际的决策权利只是围绕如何完成上级计划而机械性展开。其三,企业运行渠道的行政化。在传统经济体制中,企业的生产计划由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制定下达,企业所需物资由政府物资管理部门统一计划调拨,企业的资金由政府财政管理部门统一计划供应,企业所需的人员由政府的人事劳动管理部门统一计划分配,企业的产品由政府的商业或物资管理部门统购包销。这样,企业与社会再生产各环节的联系始终处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渠道内,被动地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