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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行政基层单位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的调研】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关于司法行政基层单位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的调研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年轻干部是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中坚力量和重要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责无旁贷,必须立足发展、放眼长远,不失时机、不遗余力地为年轻干部的锻炼成长搭建平台。近期,市局组织培训处按照局党组的部署,随同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xx同志,分别深入到各县区司法局和市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针对年轻干部培养战略问题广泛开展调查,旨在总结成功经验,剖析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供领导参考。一、基本情况据此次调查,各县区司法局和市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共有在岗人员xx人,其中30岁以下年轻干部xx人、占人员总数的xx%,有后备干部xx人。具体如下:1.东区:在岗34人。其中30岁以下12人,占%;30岁至40岁11人,占%;40岁以上11人,占%。组织部门确定的后备干部4人。2.西区:在岗25人。其中30岁以下5人,占20%;30岁至40岁7人,占28%;40岁以上13人,占52%。组织部门培养的后备干部2人。3.仁和区:在岗28人。其中30岁以下4人,占%;30岁至40岁13人,占%;40岁以上11人,占%。组织部门确定的后备干部3人。4.米易县:在岗39人。其中30岁以下9人,占23%;30岁至40岁13人,占33%;40岁以上17人,占44%。组织部门确定的后备干部2人。5.盐边县:在岗34人。其中30岁以下12人,占%;30岁至40岁11人,占%;40岁以上11人,占%。组织部门确定的后备干部5人。6.市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岗(民警)xx人。其中30岁以下xx人,占xx%;30岁至40岁xx人,占xx%;40岁以上xx人,占xx%。县处级后备干部xx人。二、影响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的因素此次调研中,我们先后与各县区司法局中层以上干部、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以及市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30岁以下、本科以上干警进行座谈。通过与基层干部谈心交流,或者听取各县区司法局主要领导的建议意见,目前在基层培养年轻干部方面存在许多不利因素:1.基层干部培养难。在基层,一步步成长起来的干部,其升迁是艰难的。我们了解到除了提高待遇,另外就是让他们感觉有希望、有奔头。很多区县司法局领导反映,虽然司法行政干部法律知识丰富、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足、综合素质较高,但由于“露脸少”,很难被组织部门列为培养对象,也难以与上面来的“空降兵”竞争。近年来,各县区司法局内部提拔副科级领导干部7名,其中东区1名、西区2名、仁和区1名、米易县1名、盐边县2名,大部分领导干部是外部交流的。比如,xx司法局20XX年以来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7人,而内部提拔仅有2人,且他们在司法局连续工作超过20年。上升空间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一部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也是造成基层工作懒散拖沓的重要原因。2.年轻干部留住难。目前我市区县普遍存在干部老龄化、年龄断层现象,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一些年轻干部感觉无法尽情施展才华,特别是乡镇、街道干部总体收入和政治待遇明显低于机关单位,想方设法转移到更大的舞台去发展。我们发现司法行政系统也存在这样的现象,一些职位由于长期缺人或者年轻人来了又走了,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人选。同时,我们发现上级部门喜欢用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尤其是有基层经验的司法助理员,往往刚到一个岗位没多久时间,就被抽调或借用,这也说明无论是基层,还是县级或者市级部门都缺乏年轻干部。3.优秀干部确定难。目前主要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而这些方面的要求具有很高的概括性,缺乏具体量化指标,特别是缺乏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各具特点的考察对象的考察标准,因而显得笼统和抽象,在实践操作中不好把握,尤其是在考察“德”和“绩”两方面,容易造成考察标准的多样化和随意性,必然导致考察评价的失真失实。在考察方法上,主要是个别谈话、民主测评、专项调查等,这些方法往往偏重于静态考察,缺乏实地的、跟踪的动态考察,缺少日常考察情况积累。4.奖优罚劣落实难。对年轻干部一定时期思想表现、业务效绩进行科学的考核,做出能否胜任本职工作的客观正确的评价,是决定其升降去留的一条重要途径。调研中,很多同志反映这项工作有待完善:一是形式上走了过场,本人汇报夸夸其谈,个别座谈只讲成绩,不讲问题,难以看出真实情况。二是程序上不太科学,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结论千篇一律,笼统抽象。三是对成绩、问题缺乏辩证的分析,讲成绩只看表面现象而忽视隐性问题,讲问题就事论事而不问原因及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