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案件中指控罪名变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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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案件中指控罪名变更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直接进行有罪判决的例子并不鲜见。在司法立法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刑诉法司法解释中曾作出有关“控此罪判彼罪”的规定。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工作者褒贬不一,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直接进行有罪判决的做法是无告而理、无辩而审、无审而判,是败笔之作。笔者对此观点难以苟同。笔者认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并非无告而理,而是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正确之举,是法院独立审判的体现。作为刑事诉讼的最终定案机关,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的罪名,直接作出有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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