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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全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目标任务力争到2022年2月底,为我县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符合条件的60周岁(含60岁)以上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二、工作内容(一)家庭养老床位。根据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对老年人住所进行地面、卧室、如厕洗浴设备、物理环境等方面的适老化改造,配备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针对老年人身体状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二)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明确发展目标、惠及人群、服务内容、质量监管等。三、工作要求(一)服务对象具有XX县户籍且在户籍区域范围长期居住的,经评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对该部分人群实现全覆盖,已享受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只进行智能化改造。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不得重复享受购买服务。服务机构可延伸服务,为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有偿服务。本项目对服务对象不具有强制性,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愿申请。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经过评估符合要求的新增服务对象按年纳入,因去世、户籍迁移、条件改变等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服务对象按月减退,由XX县民政局组织服务机构实施。(二)服务机构1,依法登记具备相应服务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含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及连锁化运营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具备专业服务团队及运营管理能力,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2.服务机构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能够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3.有可以上门提供照护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护理员、康复治疗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团队,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服务机构应当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为所有上门服务人员购买责任保险。4.配有家庭养老床位管理和服务信息化系统,具备接入县级民政部门信息平台的功能,并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系统运行需纳入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监管范围。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及资质、城乡差别,按财政局招投标相关要求,择优选择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示。(三)床位建设和服务内容1.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对居住环境的卫生间、浴室、卧室、客厅等关键部位进行必要的改造,配置必要设施器具,满足失能、部分失能老人居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护理床、康复器具、呼叫器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2.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能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与提供服务的照护机构实现呼叫应答、信息传输、服务监控监督和预警处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在收到呼叫、预警后及时到达老人家中,妥善进行处置(原则上城区15分钟、农村地区30分钟)。3.能通过智能床、智能床垫、智能穿戴等设施设备远程监测老年人生命健康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并能基于数据收集分析。4.能按照服务协议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和24小时紧急服务等,服务信息在XX县级信息平台有详细记录。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四)办理流程1.评估。申请设立家庭养老床位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由XX县民政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统一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评估。2.申请。经评估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与老年人及家属协商确定家庭养老床位改造项目和照护计划。3.公示。加强对家庭养老床位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标准和对象等有关信息的公示、公开,各村(居)设置公告栏,及时公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床位建设、购买服务等内容。4.签约。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对建设内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价格等达成一致后签订服务协议(首次签订合同不低于12个月),协议由县民政局、乡镇(街道)、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四方共同签订。5.改造。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改造,安装相应设施设备,与县级养老服务平台进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