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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小林《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于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推动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我们通过以下比较分析,对二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范围和执法主体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并为解决法律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建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思考立法宗旨基本相同,前者注重经济效益,强调项目质量,后者注重使用效益,强调廉政建设。法律体系经济法与行政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经济法与行政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思考经济活动——经济法;公共工程为客体——行政法;适用范围、强制招标内容、招标原则和方式、监督部门——实体法;招标投标程序——程序法。经济活动——经济法;政府活动——行政法;适用范围、采购原则、采购模式、方式、监督部门——实体法;采购程序、质疑投诉——程序法。发布与生效时间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思考二部法律发布相隔3年,充分说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适用范围1、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货物、服务招标投标;2、强制招标范围:主体: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客体:下列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但是,1、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2、货物、服务如采用招标采购,其招标投标程序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思考l、不论主体性质,不分工程、货物或服务,也不论强制或自愿,所有招标投标适用本法,只是某些程序宽严有别。2、列入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客体包括不分主体性质的公共建设项目和不分项目性质的国有或国外资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1、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支出。2、按照传统的政府采购定义,未包括国有企业,特别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3、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其工程项目范围包括构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施工、材料设备(货物)和建设监理(服务)。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采购方式基本模式:工程项目无法组织集中采购,只能采用分散招标采购;基本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基本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基本方式:公开招标(主要形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方式。思考招标方式只有二种。但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交易过程自招标开始至工程完工为止,采购交易过程的时间长,影响交易的因素复杂。采购方式多样,采购过程简单。作用意义政策取向维护开放、统一、公平、规范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公正体系的运行;节省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质量,优化实施方案;促进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维护开放、统一、公平、规范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公正体系的运行;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支持新兴产业、推行现代技术和管理;通过统一增加或压缩、推迟或提前安排政府资金支出,对经济运行进行反周期调节;在中国入世及签订《政府采购协议》前后,可以合理、统一、有效地保护民族工业,采购本国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