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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问题分析与破解路径[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的条件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已经引起了广泛注意。在校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观教育普遍被悬置,调整和改革我国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章在分析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四条路径,以期培养出更多卓越的法律人才。[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改革罗马法谚有言:“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①这表明,法律与伦理道德存在着内在关联。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隐藏着不可忽视的隐患,法律职业伦理的式微乃至缺失已经成为其中最为严峻的问题。高校的法学教育虽然培养了大批法学专业人才,但对于逐渐消极的情势尚未做出应有的回应,在校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普遍被悬置。故而有学者强调,法律伦理教育不仅影响法律职业者人格的塑造,也影响整个国家法律制度品质的教育和法治思想的养成。②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认识现代法律职业伦理,调整和改革我国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法律职业伦理与通常的伦理道德既有分离,也有内在关联。法律职业伦理正是在这种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之中得以更清晰地呈现。1.法律职业伦理以相应的法律专业技能为基础。法律职业是当前社会职业专业化的典型代表,即唯有具备了专门的法律知识才能进入并从事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伦理与一般伦理问题不同的地方表现在:一方面,法律规范并非全部涉及伦理道德;另一方面,即使涉及伦理道德的内容,很多情况下也会是以复杂的法律规则为支撑。对于律师而言,单纯的热心肠并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法官而言,朴素的正义观念不足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换言之,倘若没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守护并促进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者纵使是个道德君子,也有可能使司法结果与道德背道而驰。2.法律职业伦理秉持有限的利己主义观念。对法官和检察官而言,其职业和角色具有一种远远超越谋生手段的属性。法官的每一次出庭都背负了神圣的使命感,都是一次对正义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单纯的例行公事。检察官的每一次公诉都具有公益的属性,都是一次对正义的守护,而不应为个人的政绩或风光将被告人的重判视为终极目标。律师执业同样如此,律师不能为一己私利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不能同当事人串通合谋行违背公益之事。此外,律师应对不同的当事人抱以相同的敬业态度,不因当事人的性别、民族、种族、信仰、贫富等差别而有不同对待,亦即一个律师的良知仅仅是努力地辩护,而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品质或原因。3.法律职业伦理的灵魂在于尊重和信仰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③这既是伯尔曼的期望,也是他的警戒。如果说这样的要求对于普通民众显得有些苛刻,那么它对于法律职业群体则是毋庸置疑的了。尊重和信仰法律首先的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是,超越法律底线的事情绝对不能做,超越了法律底线便是对法律职业的自我否弃。与此同时,尊重和信仰法律也意味着忠诚于法律应有的精神——理性与公正。对实然法的遵守并不必然地表达出对于法律的赤诚,因为人们依照现行法律行事或许是出于对强制性力量的畏惧,或者是出于对成本和收益的经济分析,唯有把法律的精神内化为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事指引,才是真正地尊重和信仰法律。二、当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问题1.法学教育的应试化。当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令人遗憾地呈现出应试化趋势。我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九月中旬,正是大四上学期初期。各政法院校为保障学生的复习时间,普遍将课程挤压在大一、大二年级。这意味着学生们要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四年时间的课业,并在大三的时候全身心地投入到司法考试备考上。相当一部分的法科学生可能还要加入到考研大军之中。更有某些政法院校在教学改革中引入期中考试制度,使考试笼罩着整个校园。结果是,其一,学生只重视考试成绩,大学学习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高中生活的延续,期中和期末考试、司法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考试等一系列考试成为法科学生大学生活的主题,法的真谛被工具主义的思维所遮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应试化的大背景下由于难以产生“效益”而被长期悬置,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更是无从谈起。其二,学生只重视法律,只重视教材,一旦考试成为主题,那么啃噬教辅便成了首选,经典法律文献、其他专业知识只能成为业余生活的调剂。而一个只懂教材,只知道法律条文的法律职业者很难对司法有所贡献,正如布兰代斯法官所指出的:“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社会公敌。”④这也正是当下中国法律职业团体所面临的主要问题。2.授课内容重理论、轻实践。当前政法院校本科教育明显地偏向于理论,轻视实践。只有极少数教师会在课堂上讲授实践性知识。在学生的实践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