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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第一题很多律师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等方面求助于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书,并提交给法官。这一现象在刘涌一案中达到极致。对于这种“论证意见书”有两种观点。反对者认为这干扰了司法公正;赞成者认为这有利于司法公正,请谈谈你的看法。第二题可口可乐公司在其产品上用了中国篮球队队员姚明等三名队员的肖像。但姚明的肖像权已经转让给百事可乐公司,并且可口可乐公司并未事先取得姚明的许可。于是姚明将可口可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元。但可口可乐公司辩称,其作为中国篮球队的唯一赞助商,与中国篮协等单位签定了相关合同。合同约定可口可乐公司可以使用中国篮球队3名以上队员的集体肖像。并且中国国家体育局也于1996年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归国家所有。针对该案有如下看法:一,一般专家认为,肖像权只是每一个个体的人格权利,集体是不存在所谓的“集体肖像权”的。所以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篮协的协议违背法理;二,肖像权是人格权,不是财产。《民法通则》也认为“公民有肖像权”。中国国家体育局以文件的形式规定运动员的肖像权是无形资产,并归国家所有,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应该无效;三,国家为了培养运动员花费了大量的经费,从而要求运动员成名后,国家能利用其肖像权,获得一定的收益。这并没有什么不可。解决的办法在于,国家在运动员成名前就成名后的肖像权达成相关的协议,以减少成名后的纠纷;四,国家培养运动员的初衷在于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提倡运动并相应的要求运动员为国家挣得荣誉。所以运动员的肖像权应该完全归运动员个人所有。请就以上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05年第一题材料1:有媒体报道说,王朔新书《不想上床》5月即将出版。王朔真要出新作了?昨天记者从业内了解到,此王朔非彼王朔。在第十届长沙图书交易会上,长沙紫东阁华天大酒店进门处,大大的王朔要出新书的广告牌非常醒目。走在楼层间,小幅的广告随处可见。出这本书的时代文艺出版社展台前,很跳的书名《不想上床》上方写着“谨以此书献给单身的女人”。后经了解证实,给王朔并非著有《动物凶猛》、《空中小姐》等作品的名作家王朔,而是一个也叫王朔的27岁的年轻人。材料2:作家池莉最近有点烦。她不断接到朋友们的电话:武汉汉口三阳路上新开了一家花店,店名与池莉一字不差,问她与花店有何关系?池莉费了好些口舌:“我整天忙于写作,何时开过店?就是开店,也不会在街边开家小花店。”池莉让妹妹池青前去打探。妹妹回来告知,池莉花行的老板是个年轻女孩儿,一再称自己就叫池莉,她说:“我用自己的名字开花店,难道有什么不可以吗?”她是半年前才从家乡来到武汉市的,因为喜欢鲜花,就以自己的名字为名,开了这家小花店。此前,她并不知道在武汉有一个跟自己同名的年轻女作家。然而,一想起自己的名字赫然悬挂在街头巷尾的招牌上,池莉心里不免有些惶然:毕竟,提起“池莉”,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写小说的她。就如眼下的这家花行,不明底里的人总爱把她联系在一起。池莉向记者道苦衷:“幸而开的是„池莉花行‟,假若开家„池莉发廊‟,且有不良行径,我岂不是有口难辩?”请就上述与明星重名的现象,谈谈自己的看法。第二题商标注册代理业务,必须获得商标局的代理资格,才能代理商标业务。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03第5号文件,决定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2003年3月,不具有原有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知识所”),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向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书。7月17日,商标局通知知识所,对上述申请不予受理,理由是知识所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所述的“商标代理组织”,提出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2003年10月29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以商标局不当限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为由,将后者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1)有没有依据进行市场准入控制?原告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国务院已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被告关于原告不能从事该项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拒绝知识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代理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被告则认为,根据商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商标代理组织的成立包括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的批准和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设立登记这两个环节。国务院文件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只是取消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批准”,并没有取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要求。同时,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