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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842--精心整理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1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2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34人社部发〔2008〕42号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6(局),新疆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7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8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9通知如下。10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11(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12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13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14(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15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16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17工伤保险规定执行。18(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19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20(四)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1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人社部发200842--人社部发200842--精心整理1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2定执行。3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4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5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6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7(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8资之和。9(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10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11(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12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13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14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15(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16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17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18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19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3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人社部发20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