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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几个法律问题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www.lunwen118.com)收集2005-8-30人身损害赔偿,在我国民事损害赔偿中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人身权的保护力度重视不够,我国法律对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比较零乱,尤其是对限额赔偿的规定不够成熟,尚有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被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总是尤为突出。一、限额赔偿的历史背景我国目前对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作出规定的法律主要有四种,即《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法》与《国家赔偿法》。以上四个法律均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但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项目,《民法通则》与《质量法》都未列出,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自助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有的项目,《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死亡补偿金及残疾补偿金的标准。可见,此四个法律在赔偿项目规定上不一,且除《国家赔偿法》都未规定赔偿标准。此外,还有《民用航空法》及《海商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限额赔偿。除法律之外,我国还有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作出规定,如《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赔偿的具体规定》、《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上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有规章。造成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这种混乱情形有其一定的社会根源,主要是建国以来我国长期没有民法,对公民私权保护不充分,虽然《民法通则》第一次列举了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私权的重视与保护,但《民法通则》对人格权利的规定十分原则而不具体,对人身侵权的规定仅有一条,即119条,此规定既未规定赔偿的原则,也未完全列举赔偿项目,亦未规定此种侵权的赔偿标准。在此种情况下,为填补法律空白,出现了上述所列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铁道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于1994年8月发布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一直成为全国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标本。这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据,为人民法院审理大量此类案件提供了方便,但是各部门自己立法所表现出来的部门保护主义和立法不一致性更为司法公正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二、限额赔偿的现状评析我国立法体系要求民事基本制度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人身侵权属民事基本制度应由法律作出规定,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都无权对此作出规定,更不要说规章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作为部门规章,不仅规定了限额赔偿的内容,而且还独树一职地将限额赔偿的数目进行明确规定,任意扩大了民法通则的赔偿项目并自立了赔偿标准,此状况表明了当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方面法律体系的紊乱与不协调。且不论从立法层面上讲部门规章与民法通则在法律效力上的冲突如何解决,单就其立法技术上看就值得怀疑,该《规定》一改以往人身损害赔偿立法以地方国民平均收入为标准的惯例,将所有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数目作出统一规定,而且数目相当少,其部门立法彰显出来的部门保护主义可见一斑,其立法技巧十分拙劣。最高人民法院或许已意识到规章的法律效力问题,在铁道部1994年8月发布《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作出《关于审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弥补规章的法律效力不足,其中第11条第3款规定:“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1994年9月1日以后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而《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5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0000元。”《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旅客人身损害保险客最高不高于20000元。依照这两条的规定,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额为6万元,其中包括4万元的赔偿金(包括了《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和2万元的保险金。由于《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采取的是明确最高额的限额赔偿,其限额赔偿数额往往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显露出滞后性,达不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反而成为受害人实现公正索赔的障碍。与同类人身损害赔偿相比,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适用的是民法119条的规定,将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一项项计算,并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用,其赔偿数额比铁路旅客损害赔偿数额高得多。而《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虽然也规定了限额赔偿,但没有对最高额进行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