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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完善路径摘要:本文以龙华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为例,紧扣《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客观分析当前大环保监管格局尚未形成、街道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未有效落实、基层执法力量未有效配置等问题,并结合龙华区环保守法示范社区创建、环保应急联动等有益探索,从政府监管责任体系与企业责任体系角度出发,提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具体完善路径。关键词:监管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环境治理体系1.《指导意见》的三大指导方向(1)坚持多方共治自十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来,各级政府逐步审视生态环境工作的本质,并开始大力构建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随后开展的第一、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对地方政府、企业、群众进行全面“洗礼”。目前,污染防治攻坚战由“坚决”转入“深入”,生态环境工作的重心逐步转向绿色生产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推广,更需全社会的参与。《指导意见》提出“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全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是中央层面第一次对政府监管、企业治污、公众参与进行全面梳理[1],体现了国家生态环境工作的重要方向。(2)完善责任体系通过中央环保督察,地方政府党政部门坚定扛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基本形成[2]。《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的目标,再次强调领导责任,并在监管体系中突出强调职责与队伍整合、两法衔接和监测能力建设等问题,表明职责清晰减少推诿,独立履职杜绝干扰、链条完整防止漏洞的健全责任体系是完善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目标。(3)加强治理保障为切实落实各地方各部门全社会各主体的责任,形成政府主导、市场积极、全民参与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指导意见》九大部分共二十八条具体工作意见中,分散提出了各项保障措施,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如: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提出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为强化不同危害的违法案件得到相应程度的处罚,提出加强司法保障的意见;为提高执法能力,提出强化监测能力建设;为提高处罚的震慑力而强调失信联合惩治等。2.《指导意见》在基层实践中的三个问题(1)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困境虽然《指导意见》着力构建完整的监管体系,但是仍存在责任链条缺失问题,这些缺失一些是由于统筹不够,认识不足导致,一些则是因为法律法规空白或改革力度不足不够导致。①大环境监管格局尚未形成历经中央环保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各责任单位齐抓共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共识已形成。但共识并不等于共管。实践中,仍有部分领导干部对自己所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认识不够。②街道一级责任未得到落实目前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垂管改革基本完成,按改革设想,街道一级应相应配备生态环境统筹部门和队伍,但总体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以深圳市为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社区,建立‘共管共治’工作机制”。《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也提到,“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向街道集中,社会服务资源向社区集中”。但实际上,因管理下沉的要求与“为基层减负”的界限模糊,在街道一级,生态环境工作多由水务、城建等科室“附带”承担,并未配置专业队伍。③执法资源未得到优化“优化营商环境”“一颗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无事不扰”……各项惠企口号已经提出了很多,喊了多年。但对有些企业而言,并未真实享受到政策红利。另外,2017年,深圳市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旨在重点整合“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执法事项,其中就包含了耗费大量生态环境执法力量,专业要求又不高的建筑施工噪声,烟尘和油烟污染等。但至今为止,此举措并未得到落实。(2)企业监管链条现状企业方面,也存在监管链条断裂的问题[3]。纵向上看,有权监管企业治污的主体,理应包括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街道办、社区、园区(或房东)四级。但实践中,企业监管往往只是区县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与企业之间的“B2B”。因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配备较少,对企业的监管仅为单一的行政执法,往往缺少日常管理。存在真空的三个中间环节,对企业的巡查覆盖面广、频次高,恰恰正是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及时掌握企业动态的部门。3.《指导意见》的完善对策(1)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系①强力构建大环境监管格局生态环境秩序的维护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单靠生态环境局一个统筹部门无法有效的推行生态文明建设[4]。申论之,监管责任落实的核心在于“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如果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