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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增值税的税收筹划(3)三、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案例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0÷(1+17%)-18÷(1+17%)×17%=1.74(元)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个人所得税: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30÷(1-20%)×20%=7.5(元)3)购物满100元返回现金30元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应纳个人所得税=7.5(元)税前利润=100÷(1+17%)-60÷(1+17%)-30-7.5=-3.31(元)应纳所得税=[100÷(1+17%)-60÷(1+17%)]×25%=8.55(元)税后净利润=-3.31-8.55=-11.86(元)由此可见,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的情况下,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选择委托代销方式—受托方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而且是在销售后付款结算的方式销售,采取委托代销方式结算,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售额取得延迟纳税时间目的是为了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递延的利益方案一:工艺饰品厂以每件200元价格委托经销商代销,经销商再以3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其差价作为代销手续费,预计每年销售1000件工艺饰品方案二:经销商与工艺饰品厂签订租赁合同,工艺饰品厂直接在经销商处销售产品,按照差价作为租赁费支付给经销商,经销商只需交纳营业税,而无需交纳增值税请为工艺饰品厂和经销商筹划销售方式3)销售价格的税收筹划企业名称甲甲2.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销售折扣问:对于商场来说三种方案那种方案最优(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计算时可以不考虑)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的售价为70元。应纳增值税=70÷(1+17%)×17%-60÷(1+17%)×17%=1.45(元)税前利润=70÷(1+17%)-60÷(1+17%)=8.55(元)应纳所得税=8.55×25%=2.14元)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100÷(1+17%)-60÷(1+17%)-18÷(1+17%)-7.5=11.3(元)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60÷(1+17%)]×25%=8.55(元)税后利润=11.3-8.55=2.75(元)2)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某工艺饰品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某工艺饰品,使用征收率为3%,该厂为了在该市场上打开销路,与一家知名度较高的饰品经销商协商,委托经销商代销工艺饰品,在洽谈中,他们遇到了困难,该经销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税率17%,由于工艺饰品厂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工艺饰品的增值税税负达到了17%。结论:从两个方案的收益比较上可知工艺厂和经销商都应选择签订租赁合同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三个企业的生产具有连续性。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作为销售部门的丙企业,同期销售了乙企业制造的产品。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40000元,各企业生产周期为三个月,市场月利率为2%。问:关联企业应如何进行定价,选择正常市价还是转移价格?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17%)×17%-40000=72650-40000=32650(元)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17%)×17%-72650=87180-72650=14529(元)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80%×700÷(1+17%)×17%-87180×80%=81368-69744=11624(元)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29+11624=58803(元)如果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400÷(1+17%)×17%-40000=58120-40000=18120(元)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