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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档,欢迎下载!煤矿火工品管理讨论会制度例文大合辑煤矿火工品管理讨论会制度煤矿火工品管理讨论会制度1、每旬由火工品管理组组长非政府一次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检,对揭发的问题,按规定落空罚款。2、每月火工品监督管理小组,举行一次专业讨论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顺利完成情况,制订合理的措施。3、每年非政府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为“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升“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4、作业工区每班组必须搭载存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灭火员负责管理本班组的灭火任务及灭火物品的管理工作。五、各工区工区长就是本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发生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工区长,视情节给与适当的处置,并不予通报。5、必须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展开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获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专门从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抱持灭火员特种工种证,随身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6、严格执行作业工作面炮前炮后喷水制度和放炮采用水炮泥制度。7、各作业区,必须装设存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搭载炸药箱、雷管盒,并上锁。8、各单位采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毁自行维修,损毁轻微的必须按价索赔。事故隐患责任追责制度事故隐患责任追责制度为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现场管理,二要遏止轻特大事故的出现,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全面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特制订东江煤业关键性事故隐患责任追责制度。一、董事长就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内容负责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一)安全生产机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二)特工种人员不全系列。(三)吨煤不高于10元安全资金未抽取或未资金投入安全设施中。(四)违背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命令,私自非政府生产。(五)因故停水、停风,不撤走井下人员。(六)超层越界采矿或多井口出来煤。(七)不审查瓦斯报表或瓦斯超载时私自非政府生产。二、生产副矿长对以下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一)不按审核的冶炼计划作业,计划外非政府生产。(二)施工或作业并无质量标准或不展开质量考核。(三)不经常研究和化解安全生产中存有问题和薄弱环节。(四)当安全和生产出现矛盾时,没生产顺从安全。三、安全副矿长对以下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一)工人未展开培训上岗作业;特工种无牌上岗作业。(二)对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和实行监督检查不力。(三)非政府现场安全检查不妥当,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没有全面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明确提出自查或停工整顿命令。(四)对事故隐患的责任者无法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四、机电副矿长对以下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一)没非政府基本建设技术操作方式,安全用电等制度。(二)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合乎安全规程规定。(三)井下管线纷乱、电气设备失爆轻微。(四)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五、矿总工程师对以下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一)冶炼工程图杂讯,冶炼不规范,作业规程雷同。(二)矿井风量严重不足,通风设施不全系列,通风系统不合理,配风不合理,防尘、防雷措施不妥当。(三)“一通三严防”的关键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置。(四)不审查瓦斯报表,瓦斯超载不出命令停工处置。六、生产技术科长对以下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一)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基本建设不切合实际。(二)无法及时填绘冶炼工程平面图。(三)对作业或施工质量考核检查不规范。七、通防科科长对以下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一)通风设施质量高、走漏风轻微。(二)局扇时开时停,局部通风管理高。(三)无法掌控井下各区域风量、瓦斯量情况。(四)“一通三严防”措施不能获得全面落实。八、机运科科长对以下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一)不介绍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运转情况。(二)无法及时非政府处置井下防爆设备的失爆情况。(三)盾构工作面两个枪机丧失促进作用。(四)井下供电线路存有“鸡爪子”“羊尾巴”等情况。矿井工作面技术管理制度矿井工作面技术管理制度一、总则1.基层各区队必须推行全面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环评制度。2.冶炼工作面投产、动工前必须存有核准的作业规程(不含安全技术措施)。关键工程:例如大型设备的加装、废旧,小硐室修筑、巷道修理、巷道开口,全线贯通,改采、凿工作面过断层等都必须存有专项施工非政府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3.改采、凿《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继续执行,矿总工程师必须对作业规程基本建设质量负责管理,非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展开会审。4.违背煤矿“三小规程”,必须追责改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