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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档,欢迎下载!2023年碱沟煤矿附则例文大合集碱沟煤矿附则46.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神崭新公司碱沟煤矿,凡与本办法二者相冲突的条款以本办法为依据。47.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继续执行,原《机电管理办法》废除。阳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阳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环境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避免和增加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环境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而令第16号),融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于阳泉市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以下缩写“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环境治理Seiches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继续执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缩写“事故隐患”),就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有可能将引致事故出现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能安全犯罪行为和管理上的瑕疵。事故隐患分成通常事故隐患和关键性事故隐患。通常事故隐患,就是指危害和自查难度较小,辨认出后能立即自查确定的隐患。关键性事故隐患,就是指危害和自查难度很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工歇业,并经过一定时间自查环境治理方能够确定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以致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确定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事故隐患排查环境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环境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管理。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环境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环境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监管、谁督查、谁环评、谁盖章、谁负责管理”和“谁生产经营、谁负责管理排查、谁负责管理环境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事故隐患排查环境治理工作的建议和具体措施,非政府做好事故隐患排查环境治理工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规程的建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环境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创建资金采用专项制度;全面落实隐患排查环境治理方面的人员、机构,并使各种资源获得有效地调度采用;同时使用存有安全确保的新工艺、崭新设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非政府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展开备案,创建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控环境治理。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转包或租赁的,应与承揽、租用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晰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环境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揽、租用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环境治理应负统一协同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环境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创建并全面落实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掌控人或业主)至管理统一指挥人员、各车间和班组负责人以及各岗位的隐患排查环境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十二条秉持事故隐患排查环境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一)秉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物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每周至少一次,区队(车间)每天一次,班组每班一次的三级隐患排查制度。(二)其它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秉持每月一至三次的隐患排查,及时确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隐患。第十三条秉持隐患排查环境治理月报告制度。(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如实核对《隐患排查及环境治理报告表中》,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盖章并盖章公章,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隐患排查和自查情况呈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二)对于通常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非政府自查。(三)对于关键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一)款规定上报外,应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1.隐患的状况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自查深浅程度分析。3.隐患的环境治理方案及环境治理结果。第十四条秉持关键性危险源监控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关键性危险源展开识别奠定,核对《关键性危险源报表》分别报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必须创建关键性危险源管理档案,设置关键性危险源显著标志,定期检查安全状况,及时全面落实监控负责人和监控措施。第十五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揭发的隐患必须官方装设专门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