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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档,欢迎下载!版)例文大合辑版)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5年版)大唐集团制〔2005〕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可靠发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融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缩写集团公司)的非政府形式制订,用作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建议和管理关系。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推行以各级行政副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创建存有系统、分后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同时实现。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非政府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紧紧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职工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订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六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贯彻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努力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下泛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采用。第八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提升劳动环境,打牢企业安全基础,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九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必须遵从《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强化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搞好电网安全工作。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以及专门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第二章目标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就是:(一)不出现特别重大事故;(二)不出现关键性人身伤亡事故;(三)不出现集团公司系统电厂正数主要责任的关键性电网事故;(四)不出现存有人员责任的关键性设备事故;(五)不出现关键性火灾事故;(六)不出现同等责任以上的关键性交通事故;(七)不出现电厂淹坝事故;(八)不出现关键性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出现特别重大事故;(二)不出现人身死亡事故;(三)不出现电厂正数主要责任的关键性电网事故;(四)不出现存有人员责任的关键性设备事故;(五)不出现关键性火灾事故;(六)不出现同等责任以上的关键性交通事故;(七)不出现电厂淹坝事故;(八)不出现关键性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三条发电企业推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掌控:(一)企业掌控轻伤和事故,不出现人身丧生、关键性设备和电网事故;(二)车间掌控重伤和障碍,不出现人身轻伤和事故;(三)班组掌控密谋和异常,不出现人身重伤和障碍;(四)个人掌控犯规和差错,不出现人身密谋和异常。第十四条发电企业每年同时实现的安全生产周期目标:(一)12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1个百日无事故记录;6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2个百日无事故记录;2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3个百日无事故记录;其他容量的火电厂全年无事故记录;(二)1000MW及以上容量水电厂2个百日无事故记录;500MW及以上容量水电厂3个百日无事故记录;其他容量的水电厂全年无事故。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认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无法高于本规定的建议。第三章责任制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副职就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同时实现正数全面责任。第十七条各级行政副职做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一)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非政府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重要文件等,及时协同和化解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发生的问题;(三)及时介绍安全生产情况,严格执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汇报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策划安全分析会议,及时非政府研究化解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关键性问题;(四)确保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积极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五)确保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须要经费的抽取和采用;确保安全奖励所须要费用的抽取和采用;(六)非政府制订本企业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出现后非政府救援、抢修和生产恢复正常工作;(七)在搭载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做为调整、选任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做为其业绩考核的关键内容;(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晰的职责。第十八条各企业行政副职就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正数领导责任,对行政副职负责管理。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正数领导责任,向行政副职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