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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民族⼤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连民族⼤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针,规范学⽣管理⾏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合法权益,以⽴德树⼈为根本,培育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培养德、智、体、美等⽅⾯全⾯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等学校学⽣管理规定》、《⼤连民族⼤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在校学习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学资格审查、学籍注册、学分与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内容。第三条本规定适⽤于我校普通全⽇制本科学⽣的管理,学校其他类别的学⽣可以参照本规定执⾏。第⼆章学⽣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娱体育及科技⽂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四)以适当⽅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侵犯其⼈⾝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学⽣在校期间依法履⾏下列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五)遵守学⽣⾏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与注册第六条按国家招⽣规定录取的新⽣,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学报到⼿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资格。第七条新⽣报到时,学校对新⽣⼊学资格进⾏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学⼿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的录取通知、考⽣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学资格。第⼋条新⽣有下列情况之⼀,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保留⼊学资格。(⼀)新⽣应征参加中国⼈民解放军(含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因病经学校指定的⼆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三)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学,本⼈提出申请的。新⽣应征参加中国⼈民解放军(含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资格⾄退役后2年;后两种情况,学校保留其⼊学资格1年。新⽣保留⼊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保留⼊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学⼿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学⼿续且未提供因不可抗⼒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资格。第九条学⽣⼊学后,学校在3个⽉内按照国家招⽣规定及学校复查程序和办法进⾏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录取⼿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及⾝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档案等是否⼀致;(四)⾝⼼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的专业⽔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条规定保留⼊学资格。第⼗条每学期开学时,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暂缓注册⼿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资助体系,保证学⽣不因家庭经济困难⽽放弃学业。第四章学分与课程修读第⼗⼀条学⽣每学期应修课程、应获学分按本科⼈才培养⽅案要求执⾏。学⽣应当参加⼈才培养⽅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选课与考核,确认选课且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和学分记⼊成绩单并归⼊学籍档案。第⼗⼆条学校采⽤学分、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的学习质量进⾏评价。学分是衡量学⽣学习量的单位,是评定学⽣学业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学分绩点是衡量学⽣已取得学分课程学习状况的单位,是评价学⽣课程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