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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学生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与提高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了保证实习教学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实习计划第二条各学院于每学期期末做好本学院各专业下一学期的的实习计划,并将实习经费预算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实习计划原则上应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如需调整,应报教务处教学建设科审批、备案。第三条按照勤俭办学的精神,在就近就地、对相稳定的原则下,尽量选择条件较好能满足实习要求的实习场所。应与实习接纳单位加强联系,共建实践教育基地。第三章实习的形式第四条实习可采用学院统一组织实习、学生自主实习(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利用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和假期进行实习)或者学院统一组织与学生自主实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第四章实习的组织过程与领导分工第五条组织过程1.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学生实习前的动员组织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应将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发给带队教师和每一位学生,并向学生讲清实习要求、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还要落实联系方式,并确定负责与学生联系的教师。2.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由学院组织相关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编制,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查同意后颁布执行。3.实习大纲应符合培养计划的要求,内容应包括:实习目的,任务与要求;实习内容与方法;实习期间的教学活动(包括理论教学,技术报告);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参考书等。4.为提高实习效果,学院应会同有关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学习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并于实习前发给学生。第六条领导分工1.全校实习工作,由主管副校长领导,教务处、学院均需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抓好全校各专业的实习工作,学校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提供方便,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2.教务处协助主管校长进行全校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审查和制定全校实习计划和经费预算,组织经验交流和对全校实习工作进行总结,以及会同有关方面人员赴现场检查实习情况等。3.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实习的领导工作,组织拟定实习大纲,审核实习计划;批准实习指导教师名单和实习队的组织计划;督促帮助做好实习准备工作;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组织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督促实习过程管理手册填写、汇总工作。第五章实习指导教师第七条各学院应选派熟悉业务的教师来担任实习的指导教师,同时也要考虑新老结合,指导教师要对实习的全面工作负责。每个班级须配备两名指导教师。第八条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前两周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落实具体事宜的安排,向实习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要求。第九条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要跟班指导并及时向学院汇报实习进展情况,写好实习总结。第十条指导教师应根据《大连民族大学实践教学安全办理办法》做好实习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学生实习安全。第十一条指导教师应在实习结束后撰写实习过程管理手册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保存,一份报教务实践教学管理处科备案。第六章实习的考核第十二条每个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须认真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格式由各学院根据自己的学科特点确定并由各学院统一印制发给学生)。第十三条实习结束后学院要认真组织好实习的考核工作,可采用审阅学生实习报告、组织学生公开答辩或面试等形式对学生进行考核。第十四条实习成绩的评定可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认识实习可定为合格、不合格)并按规定计算学分。第十五条根据我校学分制条例规定,凡未参加实习(包括中途离开)或实习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各种实习原则上一律不得免修。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预科实习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实习,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教务处协商办理。第十八条实习经费开支,报销办法,报销范围,按《大连民族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负责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