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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局、科技局(科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外事办、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滇各单位组织(干部、人事)处: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昆明海关2010年10月28日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做好高层次人才来滇创新创业的服务工作,营造人才创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个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作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滇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2.拥有在科技、经济、金融等领域和烟草、矿产、能源、生物、旅游等支柱产业及花卉、民族民间文化等特色优势产业方面所急需的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人才;3.在某一领域(学科)具有领先地位、并能显著提升我省某一领域(学科)研究水平和产业创新能力的人才;4.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等机构的关键岗位上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5.具有海外创业经验,在滇成立企业1年以上,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熟悉相关领域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二)国内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以上职称,与我省用人单位正式签订3年以上引进协议,每年在滇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工程院光华科技奖、光华青年奖获得者;3.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4.国务院学科组召集人,“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培养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的重点培养对象,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5.有5年以上在大型知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并掌握先进技术,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6.在攻克技术难关、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代表本行业本工种最高技术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三)其他我省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第三条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委会评价认定、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凭证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通道服务。第四条绿色通道服务内容:(一)出入境和居留服务。经公安部审核批准的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我省的合法身份证件,享受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可由本人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永久居留业务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2-5年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二)户籍办理。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要求取得我省常住户口的,可选择在我省任一城市落户。由落户人或接收单位相关人员持有关材料到落户地的州(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自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