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2
2/2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应税行为价格异常风险问题在营改增纳税申报实施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注意“应税行为价格异常,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的税务风险。企业应警惕应税行为价格异常风险问题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发生应税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那么税务局会以怎样的标准来衡量、评判纳税人“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呢?通过实务操作中,不难发现以下标准是税务局普遍关注的问题:存在特殊销售目的企业低价销售产品给内部职工、给关联企业、以非货币形式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以产品作为投资、分配股东、以产品或商品作职工福利分配等等,都存在“价格明显偏低”的风险,需要企业谨慎对待。与公允价格差别大自产产品,销售价格低于正常销售价格或同期、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外购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其购进产品成本都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行为。产品质量差别大凡是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其销售价格低于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或同期、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的,就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行为。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可用性残、次品,只要有产品质量部门检验证明的,其销售价格可低于正常销售价格,可视为“正当理由”。虽然各项规定和各项政策法规未完全解决税企双方普遍关注“价格明显偏低”行为中哪些属于“正当理由”、哪些属于“不正当理由”,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统一的认定标准和操作规范,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同而错误处理的税务风险。企业应警惕税务局与企业对判断“价格明显偏低”行为存在的分歧,赢得税企双方的共识,避免销售额重新被确定调整申报税款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