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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长(掘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一、责任范围1.协助分管领导、部长做好掘进、修护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技术政策和有关安全法规,参与掘进、巷修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工作。3.参加矿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编制及反风演习、救灾等重大安全活动,并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4.参与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计划,并督促落实。5.深入现场检查掘进、修护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阻止和纠正。6.对隐蔽工程应加强检查,确保工程质量,为安全生产打下基础。7.做好掘进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8.开展掘进(巷修)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考核工作。9.对掘进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过巷等,以及出现安全隐患,及时组织现场鉴定并组织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对重大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参与研究制定处理措施。10.参与掘进工作面的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和事故分析会,从技术上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并研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二、考核标准1.未贯彻执行国家对煤矿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方针政策,罚款200元。2.未积极参与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计划,并督促落实,罚款200元。3.未积极深入现场检查掘进、修护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阻止和纠正,罚款200元。4.未做好掘进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罚款200元。5.未组织开展掘进(巷修)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考核工作,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