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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专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0)徐民三(民)初字第2643号PAGE\*MERGEFORMAT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徐民三(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张X,女;;委托代理人王XX,男;;委托代理人曹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XX,男;;被告周X,女;;被告周XX,男;;被告傅XX,女;;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汤XX,身份情况同上。被告汤XX,女;;法定代理人汤XX(系汤XX父亲),身份情况同上。原告张X诉被告汤XX、周X、周XX、傅XX、汤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汤XX、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14日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将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X室房屋出售给被告,价款为389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09年10月10日起诉原告至法院,以原告逾期交房为由,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损失等,但未获法院支持。在此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应付购房款170万元的银行本票中载明的申请人及收款人均为原告。该本票无法证明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购房款,且对原告存在风险。原告要求被告对此作出书面解释,均遭拒绝。被告的行为构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买卖合同,但被告未予答复。故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78,000元(房屋总价的20%)及逾期付款10个工作日的赔偿金19,450元(每日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五)。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双方的房屋买卖事宜已经由(2009)徐民三(民)初字第X号判决确认应当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后,被告按照判决的要求及双方的有关约定,由双方交易的担保方上海市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按照规定及约定向原告开具了170万元的本票,并就相关流程向原告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但原告为达到毁约目的无理拒收。为此,被告于2010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号判决,担保公司也在同年7月2日将170万元购房款划至法院账号。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本市XX区XX路XX弄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原告名下房产。2009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定金200,000元整。次日,五被告(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转让价款为3,890,000元;双方确认,在2009年9月30日之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未按约定时间内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及未按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交房的各项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房地产出售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赔偿金,并应继续履行合同;如乙方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或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因此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乙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除需支付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外,还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交房的各项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房地产出售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赔偿金,并应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或是收到首期房价款后又将该物业转卖、租赁给第三方的,或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均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此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除需支付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外,还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支付方式及交易流程为:1、乙方已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定金200,000元整,由甲方签收。待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内,乙方应直接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第一笔首期房价款计400,000元整,另乙方于2009年8月15日之前直接支付给甲方第二笔首期房价计1,570,000元。并将定金200,000元整转为首期房价款,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的首期房价款计2,170,000元整。2、双方同意第二期房价款1,700,000元整通过以下方式支付,即甲方尚欠抵押权人的贷款余额由乙方的贷款银行承受;乙方贷款金额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