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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德国刑法评价体系演变之观察柯耀程讲座时间:5月30日(周一),晚上7:00-9:30讲座地点:四川大学望江校区硕士院3-209室主讲人: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教授柯耀程先生录音整理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硕士田维同学录音审校人: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主讲人:柯耀程教授尊敬向老师、魏老师,法学院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很荣幸受魏东教授之邀来给大家做一个简单介绍,称之为讲座其实还不敢当。今晚关键议题在大陆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这些有争议议题最终会归结于单纯理念之争,已经褪去了其原来色彩,我们今天来把它还原。临时受命,我做了部分简单PPT,将之提供给各位一起来分享,因为是仓促形成,假如有不周之处,还请各位多多见谅。我们今天所要讲内容是刑法整个犯罪评价体系里最本源步骤、演变。一个刑法理论存在在学界里往往会出现诟病是:一个理论发展到最终,忘了其原来任务。所以我们会讨论:一个刑法理论存在到底是为了什么?刑法体系也一样,我们大陆学界基础上全部有一个观念变向:犯罪评价体系有四要件、有三阶层、有两阶层。那么划分为其它多个阶层可不能够呢?发展到最终,大家已经忘了,刑法评价体系到底要干什么,它到底能提供给我们做什么。所以有时候我们会这么想,一个法学理论假如没有实践性,就会很轻易沦为空谈。所以,理论跟实务是相辅相成,这一点在德国和台湾全部受到努力追求。我们今天就从这么一个议题出发,来观察一下(德国刑法评价体系演变)。刑法评价体系存在目标性到底是什么,为何我们学理上一直在争议,甚至到最终互不相容,有学理之争还牵扯到私人情感。学术之所以宽大,是因为它能包容正面、反面、很多面向问题。我们用倒装方法来看一下刑法评价体系,将其最关键目标找回来。其实,刑法评价体系最关键目标是提供具体判定条件。大家全部知道,刑法原来就是针对犯罪,然后科处刑罚法律效果一个法律规范,所以在刑法里面有三个变相:一个叫作犯罪,一个叫作法律效果,一个叫作刑法规范。什么是犯罪,这不是一个实存东西,而是一个评价完结果。为了评定一个客观存在事项到底是不是犯罪,这个关键吗?比如说,“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全部而窃取她人之财产为偷窃罪”,一个法律要求是这么吗?假如真仅仅是这么话,下面(法律效果实现)就无法进行了。所以,刑法本身是对这么一个评定是犯罪事项给予法律效果而且给予实现,不然话,刑罚权一样没有得到伸张。所以,体系上理论评价内涵最关键是为了提供合理性具体判定条件,让我们知道一个客观存在现象需要经过一个怎样条件进行评价。比如说,要取得一个学位话,必需经过考试、修业、答辩,全部经过才能取得学位,这是一样道理。所以,体系是为了提供我们判定条件,另外,让我们能够更合理确实定刑法可罚性形成。刑法可罚性不是全部,所以我们来看,刑法(犯罪评价体系)真是四要件吗,不是,应该是五要件:作为评价对象行为事实、组成要件该当、违法、责任和最终得出“可罚性”,这五个要件各司其职。我们继续看实务上利用(犯罪评价体系),实际上在案件发生时,很多理论我们是没法利用其进行判定,仅仅学理论话全部是空谈。比如偷钱叫偷窃,那么“偷人”呢?这里所谓“偷人”是指妨害自由(犯罪行为),比如抱走人家婴儿。再比如,骗钱叫诈骗,它有它要件。所以,我们学理论原来就是要能够更精细、正确掌握发生具体事实,这是体系最关键作用。不过,这些作用不管在哪个国家,其目标性引导色彩已经逐步淡化,最终只有纯粹沦为理论意气之争,模糊掉其原来存在理论。当然,这是刑罚权确定一个合理性基础,它告诉我们,一个客观存在事实必需经过一个什么样解释条件。那我们在整个逻辑思维上来看,刑法是建构在这么一个基础思索前提上:一个是评价客体,大家全部知道,客观存在事实是评价客体。我们以死亡这个事实来讲,一个“死”有五种死法,有些人病死、有些人意外死亡、有些人被杀、有些人交通事故死亡、有些人在犯罪过程中被她人正当防卫致死。这些现象全部是存在面,照理说,存在面事实不能有任何评价色彩,所以才能继续接收评价,假如其本身含有评价色彩,何以再接收她人评价呢?所以,在整个基础思维上,德国很喜爱用“存在”和“当为”,“存在”是作为“当为”判定基准。在整个基础概念思索上,我们能够确定,存在面上事实是一个被评价对象,叫作评价客体,它必需经过规范评价才能够得出一个结果,这种规范判定就叫客体评价。在了解上,观察客观面用客观判定,观察规范面当然就用评价判定。我们慢慢进入到刑法评价体系评价思维,我们会发觉,一个事实和刑法之间评价关系是怎样形成:一个行为事实必需要经过规范评价才能被称之为犯罪。“犯罪”其实也是一个不明确概念,到了20世纪80年代,德国刑法已经不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