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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犯罪论体系演变现代西方哲学思潮背景【内容提要】德国犯罪论体系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以来,经历了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标论犯罪论体系、新古典和目标论相结合犯罪论体系和目标理性体系发展演变,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现象学等现代西方哲学思潮为这种发展演变提供了方法论支持。加强对犯罪论体系哲学基础研究,对于把握犯罪论体系全貌和发展规律,促进完善中国犯罪组成理论含相关键意义。【关键词】德国犯罪论体系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现象学多年来,伴随中国刑法学界相关犯罪组成理论研究不停深入,不少学者主张借鉴德国犯罪论体系来改造或重构中国传统犯罪组成理论。但平心而论,中国刑法学界对德国犯罪论体系研究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对于犯罪论体系演变哲学背景缺乏深入考察和反思。然而,“犯罪理论在20世纪发展,绝不是一个单纯刑法内部讨论结果,而是有着哲学和思想史发展背景”。⑴德国犯罪论体系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以来,经历了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标论犯罪论体系发展演变,在现代占主导地位则是新古典和目标论相结合犯罪论体系。而在犯罪论体系形成和演变背后,我们不难发觉现代西方哲学思潮“魅影”。这里所言现代西方哲学,是指黑格尔以后西方哲学。现代西方哲学包含唯意志论、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现象学、存在主义等众多流派,在不一样时期形成了各具特色哲学思潮,极大丰富了大家哲学思维,增强了哲学向其它学科渗透能力,使哲学和刑法学等社会人文科学学科之间形成了更为亲密互动关系。德国犯罪论体系是现代刑法学研究“奇葩”,对其发展演变背后哲学脉络加以考察,有利于我们把握犯罪论体系全貌和发展规律,对促进完善中国犯罪组成理论含相关键意义。一、实证主义和德国古典犯罪论体系形成实证主义是建立在近代自然科学巨大成就基础上现代西方关键哲学思潮,它19世纪30年代最早出现在法国,代表人物包含法国哲学家孔德及英国哲学家穆勒、斯宾塞等。在实证主义看来,科学唯一目标是发觉自然规律或存在于事实中间恒常关系,这只有靠观察和经验才能做到。这么取得知识是实证知识,只有为实证科学所证实知识才能成功地利用到人类实践各个领域。通常没有把握这种知识地方,我们任务是靠模拟高等自然科学所用方法,来取得这种知识。⑵作为形而上学反动,实证主义从19世纪下半叶起渗透到包含法学在内社会科学各个分支学科,从而催成了法律实证主义诞生。法律实证主义反对形而上学思辨方法和追求终极原理做法,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从而为德国犯罪论体系形成提供了方法论支撑。从德国刑法学理论发展来看,在贝林和李斯特古典犯罪论体系诞生之前,行为、组成要件、违法、责任等犯罪论体系得以组成各个概念要素全部已形成,但学者们尚没有将这些要素组织成为一个含有内在逻辑联络科学体系。正是在实证主义方法论指导下,贝林、李斯特等刑法学家澄清了各犯罪要素之间逻辑联络,建立了以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为关键范围古典犯罪论体系。该体系关键内容大致包含:(1)提出组成要件该当性,奠定三阶层犯罪结构之基础;(2)不法为客观,责任为主观;(3)在行为论上采取因果行为论立场;(4)组成要件要素均为客观中性无色彩,纯粹描述性;(5)否认主观违法要素;(6)仅认可法定阻却违法事由;(7)罪责理论上采取心理责任论,有意属于罪责种类;(8)不法意识归属采取有意理论。⑶古典犯罪论体系在内容上充足表现了实证主义影响。在行为论上,古典犯罪论体系采取自然主义立场,行为社会意义完全被排除在外。如李斯特在1884年对诽谤罪定义就是:“符合组成要件违法并有责空气震荡而对被害人精神系统所造成精神改变。”⑷在组成要件论上,古典犯罪论体系只认可客观、记述组成要件要素,一切主观要素和规范要素全部被排斥在组成要件之外,因为只有客观、记述要素在经验上能够把握而且不需要法官在适用时做价值补充。在违法性论中,基于法律实证主义立场,将违法阻却事由限定在实定法要求范围内,拒斥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在责任论中,有意、过失等主观心理态度一样被作为一个自然现象来把握。古典犯罪论体系立足于法律实证主义立场,围绕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关键范围,构筑了含有浓重实证主义、自然主义色彩犯罪论体系,奠定了德国犯罪论体系基础。犯罪论体系作为德国刑法学最关键理论结果,其诞生在李斯特、贝林时代绝不是偶然;而实证主义思潮兴起,更是时代产物。除了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跨学科影响外,首先,当初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不仅为实证法学研究提供了基础,也要求加强对实定法分析研究和体系性把握,以求有利于法治实践;其次,个人主义、法治主义思想在19世纪发展至顶峰,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既存利益,必需尊重实定法权威,从而实践法治国家理想。在刑法学领域,1871年德国刑法典诞生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