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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严峻违犯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单方解除合同吗?征询:桂女士原系重庆某电器员工。2010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商定合同期限从2010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岗前培训时,公司向桂女士告知,未请假擅自离岗2天以上,视为严峻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后桂女士怀孕,自2014年4月10日起,桂女士未向公司请假,连续4日不到公司上班。后公司书面通知桂女士,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怀孕期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重庆刘先生答:用人单位对孕期严峻违犯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法律针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别的劳动保护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早三十日书面方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展经济性裁员。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禁止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严峻违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处于孕期的女性职工。本案中,桂女士虽有孕在身,但擅自离岗多日属于严峻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即以严峻违犯单位规定为由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关系,不违犯法律规定。法官提示,现行法律关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充分保护,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针对其进展单方面解约及经济性裁员。但对用人单位不能因怀孕而解除与女员工间的劳动合同不能作狭义理解,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也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治理制度,严峻违犯单位治理规定的,单位仍可单方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