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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员培训(XX)2012年6月9日培训内容培训主讲人:XX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DG/TJ08—2042—2008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9年2月1日《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是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全面规范,各建设工程检测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建筑建材业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等,在从事检测相关活动时,都应遵守本规程。检测活动一般包括:签订检测合同、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结果处理等。3.0.1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在从事检测活动时应遵循守法诚信、独立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检测活动方法科学、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3.0.7从事建设工程检测的各类检测机构及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加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3.0.8检测合同应按规定进行登记,检测机构应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检测委托。3.0.9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所有试块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样或无见证封样的建设工程检测试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与门窗等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均实行工程现场见证确认制度,无见证人员在场不得进行检测。3.0.10检测机构质量行为、不良记录应在诚信手册及相关诚信记录中予以反映。3.0.11从事附录A所列第一类项目检测的检测机构应通过分类定级评估,从事第二类项目检测的检测机构应通过检测行为和能力评估。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已于2009年底公布检测机构的分类定级评估结果,并统一换发新的评估认可证书。注:评估依据:SCETIA201—2009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标准)4.0.1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的检测人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检测人员的《检测技术证书》目前的见证人员证书目前的取样人员证书4.0.10建设或监理单位应设立见证人员岗位,其主要职责如下:1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并做好取样的见证记录;2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3做好检测结果的确认工作,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要求建立和管理养护室;5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4.0.11施工单位应设立取样人员岗位,其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2负责现场养护室的日常管理工作;3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4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拌合物质量的现场检测工作;5负责与检测相关的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或检测工作,并做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5.0.1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试验室宜将测量设备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测量设备的具体分类可参考附录B。5.0.2A类测量设备应进行重点管理,其中测量仪器(计量仪器)的检定或校准的周期不得大于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的周期,其中试验设备的检测周期不大于一年。5.0.3B类测量设备应进行一般管理,其中测量仪器(计量仪器)的检定或校准的周期和试验设备的检测周期,可根据测量设备的特点及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5.0.4C类测量设备应进行简要管理,其中的测量仪器(计量仪器)经首次检定或校准,或经检测并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使用至报废。9.0.2检测计划宜按施工质量验收的层次进行编制,并应包括以下内容:1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工程量;2依据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产品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相关标准;3检测项目、检测参数;4组批条件、检测批量;5每批取样数量、取样方法;6检测结果评价方法;7检测结果评价为不合格后的处理程序;8取样、现场检测等现场检测活动的见证要点;9检测计划日期。9.0.4检测合同应明确见证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由监理单位担任见证单位。9.0.5检测合同宜采用管理机构发布的示范文本。9.0.6建设单位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应进行检测合同登记,检测合同登记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检测合同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示范文本》9.0.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应通知检测机构参加首次综合监督会议,告知各项监督管理要求。10.1.1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监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书面授权书(格式见附录C),每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授权书应同时递交给该工程的检测机构。见证人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