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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15页第PAGE\*MERGEFORMAT1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5页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王红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4年5月1日同时施行,给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带来了许多变化,其中涉及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以及责任的承担,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进行探讨。一、数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这类案件中,机动车一方存在的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比较明确,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而就责任承担的方式,在《交法》和《解释》施行前后,就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交法》和《解释》施行前,处理此类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第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上规定确立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过错责任原则,对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数机动车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均采用共同的意识联络作为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作出(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仅能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即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来认定。原审认为二被告并无意识上的联络,且各自的过错并不相同,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原审的分析符合立法本意及该案的实际情况,因此,二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数个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所承担的都是按份责任。在《交法》和《解释》施行后,对数机动车之间构成共同侵权做出了扩大性的规定。《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中关于无意识联络的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扩大共同侵权的规定,使众多学者担心,害怕违背共同侵权构成的基本理论,加重致害人的负担,让一个行为人无理由的为他人的行为负责,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但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无意识联络的数个加害行为规定为共同侵权,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不会无理由的加重机动车的责任,而且在理论的形成上更符合正义的需要。1、根据《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该规定改变以前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重新将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按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些对社会具有危险性的工业,如核工业,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工业及高速运输工具等,都是现代社会必要的经济活动。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法律规定由制造并能控制危险源及从危险源中获得利益者对所生损害负无过错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危险源的控制者高度谨慎,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尽力保障周围人员的安全。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侵权法中都规定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其基本思想就是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对“不幸损害”所造成的后果予以合理分配。《交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在以人为本的社会里,无疑具有进步的意义。2、根据《交法》的该规定,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乘客的人身受到损害的,每一个机动车都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从逻辑上讲,单个加害行为承担责任尚不要求具备主观过错,数个加害行为结合致人损害如何要求具备共同过错?数车发生交通事故,数车之间具备意识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