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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7.1支付结算概述2.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是否支付款项只取决于委托人的主观意愿。)《支付结算办法》第17条: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办法》第20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3.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办法》还规定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第16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各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3)银行不垫款原则付款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能用自己的存款余额支付其他单位款项,收款单位也只能在款项已经银行办妥收款手续,进入本单位账户后才能支配使用。4、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200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支付结算办法》(1997)《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注意:原《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994制定,现已废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7.1.2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7.1.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7.2银行结算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4)守法原则7.2.2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7.2.3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帐户与一般存款帐户的区别:1、使用范围不同:基本存款帐户用于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2、开设账户数量不同: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可以开立多个一般存款帐户。3、现金支取的限制基本存款帐户可以存取现金,一般存款帐户只能缴存现金,不能支取现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11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非法人企业。(三)机关、事业单位。(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五)社会团体。(以协会、学会、研究会或联合会命名)(六)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各种站、中心、学校、院、所等命名)(七)异地常设机构(八)外国驻华机构。(九)个体工商户。(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十二)其他组织。7.2.4其他存款账户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同于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4、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根据规定的条件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7.3票据结算法规引例解析:(1)根据《票据法》第87条: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因此案例中金鑫公司开出的转账支票属于空头支票。(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本例中银行可对金鑫公司罚款4.3万。(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本例中万达公司可向金鑫公司要求1.72万元赔偿。7.3.1票据概述2.票据的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