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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总则学生社团作为高等院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主要载体,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第二课堂,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制度,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条例。学生社团的定义:大理学院学生社团是指大理学院在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及本、专科生,不含留学生),在自愿基础上自由结成的群众性组织,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和机构。学生社团的管理形式:学生社团接受校党委领导,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社团,校团委负责社团日常管理工作。学生社团的管理原则:严格管理,积极引导,分类指导,稳步发展。学生社团的发展目标:丰富校园文化,展示校园社团风采;以社团活动吸引青年,以社团成果激励青年;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锻炼的原则,促进学风建设,活跃文化生活,最终达到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第二章社团的注册第一条社团成立组建须征得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同意批准。第二条社团在成立批准成立前,不得在校内招收会员和召开成立大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宣传和组织开展活动。第三条社团注册前应具备以下条件:(1)自愿参加该社团的人员应在十人以上(含);(2)有详细的社团章程、活动的计划和负责人介绍;(3)有明确的组织领导关系;(4)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生理、心理和能力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的处分;第四条社团的命名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名符其实,不得与在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社团全称须冠以“大理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第五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以下类别:学术类、科技类、体育类、艺术类和实践类,一个社团只可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登记。第六条社团注册流程确定社团主要负责人一名,由其具体负责办理社团申请的手续;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书及相关社团材料,经初步审定后,领取申请表格(一式两份);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并将申请材料及申请表格依次递交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审核批准;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盖章批准后,再递交给校团委审批,等校团委正式盖章批准后,社团正式成立,可以组织开展社团活动;并开始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批准成立1、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校规校纪等规定和要求的。2、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或发起人有精神或心理方面严重异常情况的。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4、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第三章社团负责人管理条例第一条换届选举时间:学生社团换届选举原则上定于每年三月份或四月份统一换届,部分需要在下半年换届的社团则统一安排在九月份或十月份。第二条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届,每届任期一年。如社团负责人连任须经过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和依托单位审批同意。第三条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由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如由于社团性质特殊不宜实行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的,必须报经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同意,方可采用其他方式产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第四条社团主要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社长、理事长等)、各个部门部长和财务负责人等。第五条由社团主要负责人构成社团常委会或性质相近的社团决策机构。第六条社团中基层干部的产生方式由社团常委会或相近性质的社团决策机构集体决定。第七条社团换届须事先向依托单位和社团联申报,届时社团联将会同依托单位派人员前往观摩和监督,以保证换届选举的民主、公正和公平。第八条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理事长、秘书长等)不得兼任社团财务负责人。第九条社团换届后一周内,必须及时向社团联和依托单位上交《学生社团人事变更报告表》。由社团联办公室统一存档。第十条社团学期中(指非社团换届时期)更换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依托单位的审核和批准,并在批准后一周内,及时向社团联上交新任主要负责人的资料(包括新任人员的个人详细资料和所在院系的证明)。由社团联办公室统一存档。第十一条每届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任期必须满一年(由于重大事故而被社团联主持撤销职务的负责人除外),否则在最终社团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不予颁发任职资格证明,收回所颁发荣誉。第十二条任期已满一年的社团主要负责人,须向社团联提交工作总结、个人自评,作为社团联组织部考核并颁发资格证书的重要依据材料。主要负责人须做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由社团联相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纪处分尚未撤销者;(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学生社团负责人职务者;(三)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十四条社团负责人的权利(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主持、协调各分管部门开展